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预防腐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市级各单位(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单位(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的各类社会捐赠和外国政府赠款;
(五)政府兜底的各类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各类政府性基金;
(八)对外合作项目中的政府资源或资产;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立项是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四条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属于《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眉府发〔2008〕11号)管理范围的重大项目,审批前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市级工业园区、岷东新区的项目管理,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园区体制机制的决定》(眉委发〔2008〕20号)、《关于设立岷东新区的决定》(眉委发〔2011〕22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规划管理
第六条编制项目规划。市级相关部门是项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要求,编制和完善相应的项目专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符合产业政策。项目规划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建立项目储备库。坚持“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滚动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规划应具体落实在年度计划中,年度计划应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范围。符合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范围。
第十条项目计划编报程序。市级各单位(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项目成熟度和轻重缓急向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次年项目计划。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筛选、审核汇总后报预审联席会议审查,经审查后的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的下达。市委、市政府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次年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可临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章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编制。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国家、省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外,可根据项目实际简化程序,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编制招标投标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预立项。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代预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
(一)列入已批复建设规划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规定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以及其它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建设依据充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专家评审意见、咨询评估报告等);
(六)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对投资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视项目特点和敏感度,由项目审批部门有选择地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程序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具备后,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立项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
第十八条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项目,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分管市领导审签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二)投资100—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第五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投资控制。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控制竣工决算”原则,实行投资控制管理和限额设计。
第二十条审批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坚持财政评审制度。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审计约定。项目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进行审计约定,项目投资额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决(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参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号)要求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坚持项目管理四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违反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控制工程随意变更,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工程量,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市直管园区和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四条新增工程引起的增加资金投入,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
第五条新增工程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失信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新增工程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新增工程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组织查验、撰写报告、草拟纪要、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具备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项目业主的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新增工程原则上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遇特殊情况的,须先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确认事实,业主锁定新增工程量并形成最优处理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项目出现新增投资,根据累计估算投资金额、超合同价比例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监管部门会审认定。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10%,不足3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后,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审认定。
(三)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30%的;或新增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30%的,报联席会议认定。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本条前款规定额度或幅度的,由项目业主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评审,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分析论证,如实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初审认可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出现新增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施工单位申报。发生新增工程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申报表》,向项目业主申报。
(二)业主核查。项目业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征求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意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查,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整理完成专题报告。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新增原因、新增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现场确认。如新增投资超过项目业主认定范围,业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报告,共同向项目业主的分管市领导专题汇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到项目工地现场查勘,对新增工程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
(四)呈报审批。现场查勘人员调查分析论证后,形成综合意见,由项目业主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十二条认定时限。施工单位提交《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申报表》后,项目业主应在2日内完成核查认定。超出项目业主核查认定范围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应认定主体受理后,原则上在7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新增工程处置
第十三条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投资,作为合理变更,签订补充协议。新增投资按原渠道解决,需要重新组价的报财政评审。如原中标人具备施工能力的,新增工程不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四条不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或变更没有按第三章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五条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变更结算。工程变更的估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工程变更实际造价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审查、勘察设计、预算控制、投资评审、合同管理、技术质量、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
第十八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属于项目业主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市监察局启动问责,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量增加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追讨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情况严重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
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眉山市境内参加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投标人或比选申请人(以下统称投标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
(一)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的;
(四)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伪造社保证明,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恶意扰乱开标、评标活动,或干扰、妨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六)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以资金、技术、工期、材料涨价等非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
(七)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九)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压证施工,或提供仿制证件的;
(十)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投诉,或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行为的;
(十二)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有顶替、兼职、缺勤行为的,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有不诚信行为的;
(十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四)投标人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或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以行贿方式谋取利益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工作,统一负责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档案管理。
第五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查处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收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并及时将调查、通报、处理等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行政处罚的,按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事宜后,处罚决定书应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下列信息认定与投标人不良行为有关的,由有关部门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直接记录: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由本市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机关查实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各区县确认的不良行为,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统一提交市发展改革委记录。在确认阶段,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区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可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收集、记录不良行为后,应提交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监委)联席会议审议。市招监委联席会议根据投标人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审定其市场禁入期。市场禁入时限自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计算,禁入期满后自动解除。
(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约谈或书面警告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或书面警告教育后1年内再次出现轻微不良行为,取消其3个月至6个月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一般不良行为,取消其3个月至1年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严重不良行为,取消其1年至2年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取消其1年至3年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人在我市发生不良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期满后再次在我市出现不良行为,取消其1年半至3年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市招监委联席会议审议作出取消投标人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决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制作书面决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不良行为及市场禁入期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必要时在其他媒体公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公示和信息查询运用。
第十二条本省住建、交通、水务等省级监管部门已作出市场禁入处理并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其市场禁入期内,不得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经确认的省内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投标人对取消其参加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或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市招监办或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进行复核。如需作出更改决定,需通过市招监委联席会议再次审议。
复核期间,不停止市场禁入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眉府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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