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自府办函〔2009〕12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9〕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组织机构。全市凡有吸毒成瘾人员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吸毒成瘾人员5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落实1名以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人员,并设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办公场所;吸毒成瘾人员不足50人的乡镇、街道也要落实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负责人组成。
二、认真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承担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戒毒康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推动戒毒康复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强化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将尿检费、体检费、药物维持治疗费、技能和业务培训费、生活困难救助费、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经费,以及聘用戒毒专职人员及禁毒志愿者等费用纳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戒毒康复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戒毒的原则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宣传戒毒康复工作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关怀救助,是帮助其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重大举措,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戒毒康复工作的氛围。
五、建立检查制度。市禁毒办每年年终要对全市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推进戒毒康复工作扎实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禁毒法》第四章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强制性戒毒治疗措施。新的戒毒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戒毒的原则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针对原有戒毒措施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戒毒康复人员实施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才能真正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才能充分体现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省禁毒委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切实开展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结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加强工作绩效评估,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我省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下,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安部门要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卫生部门要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和戒毒康复场所。财政部门要负责保障戒毒康复工作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接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培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行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在免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费用、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要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予以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康复工作。
三、细化措施,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在前期开展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体制机制建设和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着力解决戒毒康复治疗、康复场所建设等问题,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序开展。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一)明确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职责的组织和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5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应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不足50人的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也要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可由街道、乡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用社会工作者或者禁毒志愿者担任。各地应探索建立戒毒康复专业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戒毒康复工作,同时也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二)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保障机制。
街道、乡镇应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含尿检费、体检费、药物维持治疗费、技能和业务培训费、生活困难救助费、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经费等)和人员经费(含聘用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等)应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也要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支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吸毒成瘾人员5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办公场所,开展戒毒康复工作。
(三)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戒毒治疗措施。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戒毒康复人员治疗需求,将戒毒康复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卫生发展建设规划,并积极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吸毒成瘾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应有1个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康复场所。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合理布局并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点的建设,对吸毒成瘾人员数量较大的街道、乡镇可探索建立流动服药点,要逐步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四)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巩固戒毒康复成效。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要加快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确保成都市、攀枝花市、凉山州西昌市戒毒康复场所顺利竣工。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加强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戒毒康复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和劳动,以巩固戒毒康复成效,降低复吸率。
(五)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科学戒毒的原则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戒除生理毒瘾,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社会生活能力,回归社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