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热〔2011〕267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

最近,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就地热和浅层地热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局“结合‘十二五’重大项目和住宅、保障房建设切实做好地热利用这篇文章”。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地热开发秩序,及时查处地热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地热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地热勘查(施工)、开采是一种经济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施工)、开采地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扰乱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侵害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由于是无证勘查(施工)、开采,会使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收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影响合法采矿权人的正当权益。由于地热具有流动性特点,地热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依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经过科学审批后的地热井,可以使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但是未经批准的地热井,由于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的审批,地热井布局不合理,会严重影响周边合法地热井的正常开采和使用寿命。三是给违法行为人造成损失,由于勘查(施工)、开采地热投资很大,未批准的地热井若被封井或禁采,违法行为人的投资将无法收回,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是在现有巡查、督查、转办、查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把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国家和采矿权人的经济损失。

二、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

(一)明确违法行为治理和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局执法总队负责外环线以内地热违法行为的治理和查处工作;其它区域地热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治理和查处。

区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县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设立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见附件),对地热违法行为日常巡查,制止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措施等。

(二)加强市局与区县国土部门衔接配合。市局地热处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许可时,要征求所在区县国土部门的意见,区县国土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土地使用权设立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作为市局审批的重要依据;颁发许可证后,市局地热处要将审批登记情况抄送区县国土部门。

区县国土部门要组织执法监察队伍,结合土地执法定期安排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要及时向市局地热处、执法总队报告,经市局地热处、执法总队核实确属违法行为的,由区县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开采工具等措施,并按照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总队负责督查检查工作,发现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以及擅自出售地热水、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在查证属实后,外环线以外的案件由执法总队转到区县国土部门,区县国土部门要按照市局规定的执法程序立案查处,执法总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地热处发现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后,按照转办程序转送执法总队,由执法总队负责立案查处或转办。

(三)规范地热违法行为协查制度。市局地热处负责地热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向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送达《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执法总队、区县国土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行为时,向地热处申请协查。相关地质勘查单位要依据地热规划以及《天津市地热流体40℃埋深等值线图》等资料,判定是否属于勘查(施工)、开采地热的意见,并及时向市局地热处反馈《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作为转办、立案查处以及采取查封地热井,暂扣钻井工具、开采工具等措施的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地热执法文书。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附件中的执法文书基础上,补充八种执法文书,作为地热执法时使用。这八种文书为:《地热勘查(开发)项目初审意见表》、《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地热违法案件转办单》、《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地热井、暂扣地热井勘查(施工)设备通知书》、《封闭地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通知书》(详见附件)。

(五)逐步建立依法开发地热资源诚信制度。对于无证勘查(施工)、开采地热以及擅自改变用途出售地热水、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拒绝改正的情况下,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局政务网或其它公开媒体上给予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其计入诚信档案。

三、完善地热执法监察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过去几年,地热执法工作得到区县政府、区县国土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制止,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地热管理秩序。各区县国土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把地热执法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为地热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切实履行职责。属地管理是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区县国土部门有依法维护本区县地热管理秩序的职责和义务。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分工和本通知要求,将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岗位,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治理违法行为,为区县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三)强化干部培训。为提高区局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市局将适时组织地热业务和执法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地热执法培训班,并对区县地热执法工作逐个进行专题研究。区县国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市局搞好培训。

本通知印发后,各区县国土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指定具体科室负责地热管理和执法工作,并明确一名同志作为地热执法联络员,请于7月3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电话分别送执法总队和地热处。

附件:1.《地热勘查(开发)项目初审意见表》

2.《地热勘查(施工)、开采协查通知书》

3.《地热井协查情况证明书》

4.《地热违法案件转办单》

5.《责令停止勘查(施工)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开采地热违法行为通知书》

7.《查封地热井、暂扣地热井勘查(施工)设备通知书》

8.《封闭地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通知书》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760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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