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13〕28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3〕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
审批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
国家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即市海洋局实
施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市海洋局要认真清理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该项行政审批
事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
后续监管。
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
国家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承接的共14项: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
医院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除利用新材料、新
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音像
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复制单
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
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药品再注册以及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行政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上述下放我市的
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办理工作
对我市承接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相
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现场审批。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
容,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做好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
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服
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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