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5〕88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

-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市金融局

为加快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

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我市

金融改革开放水平和金融业发展质量、规模、效益,制定本行动

计划。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入贯

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

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大理念,以自贸试验区为创新载体,

以服务实体经济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主要目标,按照先行先试、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动金融制度、

产品、工具和服务模式创新,吸引各类金融资源集聚和健康运营

发展,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金融机构聚集、金融业态丰富、

金融市场活跃、金融人才汇集、金融服务完备、金融生态友好、

金融监管到位、辐射功能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金融创新运营

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在发展商业

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基础上,积极发

展新型金融,创新发展传统金融,规范发展要素市场,持续扩大

社会融资规模,更好发挥金融对区域发展的辐射功能,显著提升

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到2018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11%以上,占全市地区生

产总值比重达到11%以上。

--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超过5400亿元,直接融资比重达到25%。

全市存、贷款规模均超过3.3万亿元。

--全市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超过75家,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

构超过1700家。

--全市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超过5.8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资

产总额超过5.6万亿元,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资产总额超过2700

亿元。其他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性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资产总额超过3300亿元。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

工作任务:通过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和自由

贸易账户等方式,促进跨境投资、融资和贸易便利化。到2018年

末,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累计超过1.7万亿元,加快推进资

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国际化程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工作措施:

1.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

构逐步扩大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规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

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

券,募集资金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为人民币"走出去"创造条

件。放宽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条件。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境内投

资金融产品的范围,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在自贸

试验区内依托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开展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

股权、产权、航运等要素交易,面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

供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服务。

2.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不

断提升资本项下各项目可兑换程度。统筹研究进一步扩大个人可

兑换限额。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按照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原

则,实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逐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借用境

外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专用额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

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放宽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条件。

3.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合格投资者双

向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逐步放宽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积

极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

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支持自贸试验区

内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境外投资。鼓励外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推动自贸试

验区内证券期货机构开展跨境经纪、跨境资产管理等业务。拓展

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和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支持境外企业通过

自贸试验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允许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试点。

4.创新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监管。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金融

监管协调机制,探索功能监管。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事前准

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分析评估和事后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对我

市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授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监管机构

对入区的金融机构逐步放宽准入条件,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区内

金融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实行备案制。

(二)发展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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