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文号:津价检〔2009〕149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

津价检〔2009〕149号

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业银行价格行为,完善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提高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我市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客户提供服务,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开明示银行服务价格及收费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商业银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监制。天津银监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市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敦促业内价格自律。

四、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长期公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等。具体内容由市物价局进行监制。各有关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开展业务的实际,提出初步意见后,向市物价局申请确定。经首次监制后的明码标价相关资料,由申报商业银行在2009年9月20日前向市物价局和天津银监局备案。

六、商业银行明码标价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同时保留变动记录,并在变动后一周内,向市物价局和天津银监局备案。

七、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标价牌、服务收费手册及多媒体终端现场查询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同时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有条件的,还应设置专门服务窗口及人员协助客户查询。

八、2009年10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全面施行重新确定的明码标价方式。

九、重新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方式施行后一周内,市物价局、天津银监局将联合开展督查工作,对违规者将进行提醒、告诫及业内通报、媒体曝光等。

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附件1: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

附件2: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填写说明

天津市物价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1:

XX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天津市物价局监制

SUPERVISEDBYTHEPRICEBUREAUOFTIANJIN

附件2:

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填写说明

1、收费项目:指收费名称。应完整、准确、简要地概括本项收费的服务内容。

2、收费标准:指收费的具体价格水平或计费方法。采用定额收费的,应标明计价单位;采用费率计费的,应标明计费标的;协议收费的,应标明双方协商议定。

3、备注:可以补充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区别不同情形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延伸说明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情况。

4、银行服务收费标示示范: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1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票面金额0.5‰收取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

2人民币小额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15元/季XX银行总行制定;由提供该项服务银行向季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结算账户按季收取。

3略

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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