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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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8日
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就业和创业发展的帮扶促进体系,营造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地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就业创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就业,扩大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二)就业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各县(市)、地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政策扶持,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就业、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服务体系。
(三)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工作重点,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大信贷营销和扶持力度。
二、加大对就业和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金融机构要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结合创业主体的不同特点,不断创新信贷模式,开发新的适合就业创业的信贷品种。要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根据行业、产业特点,规定贷款额度和合理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适合的贷款流程,简化贷款程序;采用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降低就业创业主体的还款压力。要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其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可以由借贷双方商定;对已经享受5万元或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人员,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要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带动和扩大社会就业
(一)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鼓励开发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发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有条件的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拓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质押难问题。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现有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进行生产扩能、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需流动和固定资金贷款,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账核销办法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时推出评级、授信、押品和融资“四合一流程”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除娱乐业、广告业、建筑业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各金融机构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信贷支持。
(二)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保证体系建设。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一是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地区财政局牵头,进一步增加阿勒泰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同时地、县两级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应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二是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完善担保贷款放大机制。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银保风险承担比例;鼓励银行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完善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奖励机制。根据地区行署《关于支持阿勒泰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12〕14号),各县(市)应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财力情况和担保机构的特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对符合政策导向的担保业务提供担保资本金,扩大担保规模;二是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好、运行管理规范,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显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县(市)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用于补偿担保机构的合理代偿损失。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由其作为投保人,按照贷款本息2%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县(市)财政和银行分别按照70%、10%、20%的比例进行分担,保险公司设置赔付封顶线,即年度赔付不得超过当年实收保费150%。积极鼓励中小微企业多方式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积极发展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债券、私募债、定向证券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企业所在县(市)财政按照自治区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四、凝聚金融支持合力,促进农牧民创业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把支持就业创业纳入信贷工作重点,结合各自业务优势,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大创业促就业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支农再贷款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加大对农牧民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控制和防范风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要在继续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投放力度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把农牧民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利用自身利率较低的融资优势,鼓励农牧民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基层机构要合理运用贷款审批权限,在权限内充分发挥贴近市场、了解客户的优势,加大信贷创新力度,积极为农牧民量身定做“创业贷款”。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平台,以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为载体,加大对农牧民创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农牧民创办企业担保难问题。
五、加强政银协作,重点扶持青年和大学生创业各级共青团组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把青年待岗人员作为扶持创业的重点,抓好技能培训和项目选择,并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扩大小额贷款使用人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青年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要组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接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加强金融知识、创业项目、个人信用、贷款扶持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能够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其家庭和直系亲属中有稳定收入、或有优质客户愿意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六、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根据贷款需求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要求,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贷款流程、风险控制和贷款考评办法,简化贷款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比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放大作用。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阿勒泰银监分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创业促就业。按照“国助民用、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力度,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项目,为支持农牧民创业增加有益补充。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创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在积极鼓励信用保证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就业和创业贷款扣除保证保险补偿的损失后,对发生的利息损失,金融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分别按照20%、20%、60%的比例予以分担。
七、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创业信贷投放
一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微利项目财政贷款贴息,由县(市)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75%,自治区财政负担10%,县(市)财政负担15%。
二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5%,各县(市)财政负担25%。三是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按照个人微利项目贷款认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75%,自治区财政负担10%,县(市)财政负担15%。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低收益业务、或在企业因政策环境变化、一时出现经营风险时仍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要给予适当的业务补偿。对金融机构申报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代位清偿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补偿、拨付到位。
八、构建激励机制,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阿勒泰银监分局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相区别,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单独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督查。考核检查结果要报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其考评金融机构的依据。由县(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就业和创业贷款进行综合考核后,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度比上年贷款额度新增部分(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1‰予以奖励;对发放的就业和创业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比上年贷款回收额新增部分的1‰予以奖励。
九、完善联动机制,打造信贷绿色通道
各县(市)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个人资信完备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由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要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励机制。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并充分利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建立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信贷数据等信息季度报送、考评、落实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报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十、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维护金融经营环境
各县(市)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厉打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出任社会公职或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时,实行“一票否决”。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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