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

阿勒泰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做好自治区下放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制度建设,履行建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审批的各类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地区审批使用中央补助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地区审批的对口援疆项目,以及地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环节

第三条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工程方案简单的项目,可按1—2个环节审查批复(个别行业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行业规范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按规定组建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行业规范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使用证,并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

(四)按照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按照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查意见,并附县(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其中:利用自有资金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利用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

(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八)按照规定由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九)按照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招投标基本情况表;

(十一)不同行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十二)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含总概算);

(四)按照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按照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按照规定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八)项目开工备案表;

(九)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报告为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按照自治区下放投资审批权限项目管理规定,在审批项目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及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项目评审原则上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在收到项目申请审批文件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地区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开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项目或其他部门(单位)组织评审有困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可采取会议审查、函评或电子评审方式,具体根据项目性质、评审时间等确定。

第十二条评审参加人员为:评审专家(一般3名以上单数专家,主要为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领域专家),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各项目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抽取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入选各行业类别专家资格要求中级职称以上。

第十四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相关支持性文件,以上资料须交评审组长签字后,进入审批环节。

第四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评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批复文件、项目文本、行业审查意见、相关支持性文件或重大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补充完善,待完善后正式受理。

第十七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受理项目批复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之项目建设单位。以上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办理可研批复文件时,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并明确初步设计环节审批部门。

第五章项目变更和投资调整

第十九条由地区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地点等方面因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申请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超过(或低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有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首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从严审查论证,住建部门负责变更图纸审定、变更方案优选,财政或审计部门负责变更造价审查,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审查(其中: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出具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查意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中,若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概算、且小于原批准概算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财政或审计部门,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组织审核后方可变更,项目变更后建设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变更资料报地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备案。不及时报备的变更内容,在工程结(决)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以上调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一)、(二)款所发生的调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自行落实资金来源的,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审查意见批复;对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落实资金来源,需要申请地区财政解决的,在完成调整概算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商请地区财政部门报送地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落实地区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审查意见批复。

对(三)款所发生的调整投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后,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审查意见批复。

第二十四条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超过(或低于)10%的项目,先请地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复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六章审批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由地区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或超概算,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

第二十七条为明确责任,加强项目变更和投资调整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与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中:

(一)勘察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漏项、设计缺陷等)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由设计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咨询、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黑名单制度。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两年内全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接受其投标或委托其从事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不予变更批复,并给予全地区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对评审专家有下列不良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记录,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和记录的,两年内不得在地区从事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在地区从事评审工作。

(一)评审工作中,不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审查,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礼品、财物或好处的;

(三)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项目评审工作的;

(四)专家评审意见违反投资评审相关政策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三十一条地区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项目、安排资金;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地区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审批手续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或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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