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2】1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制定的《阿勒泰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阿勒泰地区执行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
采取不收汇核销政策实施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支持地方外贸经济发展,提高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通畅率,切实解决部分边贸旅购企业收汇核销困难的现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同意新疆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边贸企业旅购代理出口业务采取不收汇核销的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以下简称“阿勒泰外汇局”)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总体思路,依托地区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加快建设向西开放的先导区,实现地区外贸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对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实行有差别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优惠政策,进一步解决旅购代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收汇核销难问题,提高地区边境贸易中资金流与货物流的通畅率,抑制民间外汇市场和现钞结算,维护和稳定外汇市场秩序。
三、实施任务
(一)实施范围。经阿勒泰外汇局备案审核的阿勒泰地区边贸旅购企业,在2009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发生的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业务。
(二)实施程序。
1.由地区商务部门向阿勒泰外汇局提交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初审名单,阿勒泰外汇局在初审名单基础上与税务、海关部门进行商榷后,确定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正式名单。
2.在边贸旅购代理出口不收汇核销企业正式名单基础上,阿勒泰外汇局将对边贸旅购代理企业不收汇核销业务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不收汇核销书面申请书;
(2)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证书;
(3)旅购企业资质证明;
(4)已开立旅购换汇提现专户的边贸企业,需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申请撤销其旅购换汇提现专户,并向阿勒泰外汇局提交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5)阿勒泰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实施要求
(一)边贸旅购企业自主经营和代理国内企业出口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
(二)对符合边贸企业旅购代理业务不收汇核销备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名录,企业名录每年审核一次。
(三)对符合不收汇核销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在2009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发生的有关边贸旅购代理业务,需提供相关材料到阿勒泰外汇局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四)边贸旅购企业申请办理不收汇核销业务时,出口收汇可核销额度应当充足,否则阿勒泰外汇局将不受理不收汇核销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广泛宣传特殊优惠政策,营造和谐积极的实施氛围,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国家、自治区、地区为支持边贸企业发展陆续出台的优惠政策,有效解决当前外贸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促进地区对外贸易发展取得突破,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二)加强联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阿勒泰外汇局要联合地区商务、海关及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思想、高效履职、协调分工、密切配合”的原则,有效发挥各部门职责,切实把政策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完善跨境资金监测机制。在旅购企业出口不收汇核销后,要加强对旅购出口后的跨境资金监测,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通监测机制和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