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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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人事局提出的《阿勒泰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阿勒泰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地区人事局2009年6月27日)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自治区人事厅等六部门转发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新人发〔2006〕5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见习基地的目的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进一步促进本地生源的毕业生就业。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创造条件。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建设应坚持政府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方自愿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二)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见习毕业生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见习基地必须具备行业或相关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见习基地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阿勒泰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的申请报告、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等材料,报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资格审核。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择优批准。
(三)挂牌命名。对经批准的“阿勒泰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挂牌,并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见习基地挂牌期限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六条见习基地职责:
(一)建立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制定见习方案,组织开展毕业生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工作,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爱岗敬业精神。
(三)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四)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尽可能提供符合毕业生专业实际的见习岗位,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五)负责选配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具有专业知识的见习指导老师。
(六)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及发放工作。
(七)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并为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八)积极协助推荐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九)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毕业生提出处理或辞退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十)向人事行政部门上报当年见习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毕业生申请见习程序和管理:
(一)报名登记。凡阿勒泰地区生源尚未就业、自愿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到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名登记,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向见习基地推荐。
(二)签定协议。毕业生参加见习招募后,持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毕业生见习通知书》,到指定见习基地报到,并与见习基地签订《毕业生见习管理协议书》。
(三)服务保障。毕业生见习期间,其档案由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纳入见习基地统一管理,按照见习基地党(团)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见习基地党(团)组织定期对其作出评价和鉴定。
(四)工作纪律。毕业生应遵守见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见习工作岗位。
(五)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基地的专业设置情况确定见习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申请时间。每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第八条见习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补贴标准。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财政部门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补贴程序。
1、见习基地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表》、《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依据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并将补助款核拨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向见习毕业生发放。
第九条组织管理。
(一)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每三年对见习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二)见习基地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见习岗位计划,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和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设置需求,下达当年见习岗位计划。
(三)见习毕业生如果被见习基地正式聘用,不再实行试用期,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计算工龄。
(四)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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