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财政对经营性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出资人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财政对经营性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出资人有关工作的通知

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行署研究,现就地区落实财政对经营性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出资人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对地区本级管理的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指定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政府投资部分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通过财政部门向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办理所有者或出资人手续后,由该公司严格按规定与项目单位办理投资手续。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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