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2013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15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自治州2013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州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州2013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治理任务,特别对2012年未完成或未开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污染源治理工程,实现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做好结构减排台账,加强监督指导,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促使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治理工程建设。

三、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州环保局申请验收。对限期内完不成治理工程的企业,责令其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加倍征收2013年度排污费。

附件:自治州2013年度污染源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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