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5〕1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民政局编制的《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
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任务
查清自治州地名基本情况,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并完成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㈠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㈡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㈢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㈣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㈤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精河县、阿拉山口市(博乐市、温泉县已通过试点完成相关普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巴图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吐尔逊江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陆惠林第五师民政局局长
成员:廖新刚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金才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吕先尧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
肖开提·吾休尔自治州民宗委主任
叶尔扎提自治州外办主任
宝音代力格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廖江宁自治州教育局副局长
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赵梦云自治州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
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
徐贵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春自治州住建局总工程师
艾西丁·夏木西丁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帕提汗自治州水利局副局长
张德俊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
吴加清自治州林业局党组成员、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站长
木汗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库热西·库尔班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宋涛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
道尼道尔吉自治州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赛杰克自治州旅游局副局长
莫伦涛自治州赛管委副主任
吴建奎自治州质监局副局长
王逸军自治州电业局党委书记
张天虎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马彦春博尔塔拉报社社长
鱼蓬春博州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何泽聪博尔塔拉军分区作训科科长
尤力瓦斯·巴吐尔阿拉山口市市长
乌玛尔江·努合曼精河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吐尔逊江兼任,副主任由赵梦云兼任,工作人员从自治州及县市相关单位抽调。
㈠自治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部署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及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㈡自治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地名普查宣传和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建档,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指导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㈢自治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州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业务指导宣传、督促检查验收和成果转化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资料,协调区域规划、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资料相关资料工作。
州经信委: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以及铁路运输设施、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
州教育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相关资料。
州民宗委: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族语言规范化、标准化等资料,配合地名审音定字工作。
州公安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地名普查经费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落实州本级地名普查工作所需经费。
州国土资源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以及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
州住建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
州交通运输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等基础资料。
州水利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
州文体广新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自治州行政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自治区、自治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
州卫生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资料。
州畜牧兽医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各类草原资源等相关资料。
州工商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等相关资料。
州统计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州林业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州旅游局: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
州地方志办公室:协调保障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
博尔塔拉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时间安排
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
第一阶段:2015年1—3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方案制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4月—2017年6月。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具体计划由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方法步骤
㈠制定方案。精河县、阿拉山口市要根据自治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机构,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㈡培训人员。州地名普查办负责精河县、阿拉山口市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㈢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㈣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㈤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普查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㈥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㈦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㈧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㈨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自治区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州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精河县、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先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报州地名普查办核查。
㈩成果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经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以自治州为单位报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自治州普查成果审定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州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㈠精河县和阿拉山口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㈡跨地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㈢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㈣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㈤精河县、阿拉山口市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