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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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的核心作用,推进自治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金融安全为切入点,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体制、政策、法制、社会信用等环境,优化和改善自治州金融生态,努力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数量逐年递增,试点范围逐年扩大,金融服务能力逐年提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逐年加大,全州经济环境、金融服务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各方联动、银企互动”的原则,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洪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艾斯尔江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毅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
付启奎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局长
成员:刘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涛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
王玉刚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阿不都外力·阿不拉自治州司法局局长
金才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广程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刘芬桃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新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巴亚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副局长
华磊自治州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李东罡博乐市常务副市长
狄永江阿拉山口市常务副市长
张海峰精河县常务副县长
王彬温泉县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对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进行授牌,促进自治州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张毅兼任,副主任由李新、巴亚、华磊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情况,并对金融生态环境示范试点县(市)进行考核评价验收,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重点
㈠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
㈡开展诚信博州建设。在全州广泛开展信用县(市)、信用社区、信用村镇、信用企业、信用居民的创建与评选活动,提高社会信用程度。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重点抓好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㈢推进金融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金融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及时分析风险状况,研究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㈣建立金融维权机制。建立逃废债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罚机制;加强金融债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金融案件的执法力度,有效解决执行难等问题;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遏制逃废债现象。
㈤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经济金融运行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问题和紧急问题,提前制定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博州经济发展目标,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规模,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微型企业、“三农”等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挥农业保险的补偿作用。
六、实施阶段
结合自治州实际,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初定为3年(2013年9月—2016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启动推进阶段(2013年9月—12月)。
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长期规划、出台辖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启动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在博尔塔拉报、博尔塔拉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金融生态”专栏,广泛进行宣传。
完善制度措施。金融生态示范试点县(市)制订本县市试点工作相关制度措施。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县市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0月底前完成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优秀的金融生态示范县(市)授牌。
在精河县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
㈡全面建设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2月)。
2014年在博乐市和阿拉山口市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2015年在温泉县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
㈢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月—7月)。
完成各县市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全面总结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巩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成果。
七、工作要求
㈠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本辖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㈡落实政策,明确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政策,采取措施,确保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㈢加强督查,严格考核。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㈣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中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并深入宣传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政策措施,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评价办法
附件:
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完善金融生态建设工作体系,发挥金融生态示范县(市)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州各县市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自治州每年进行一次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基础环境、金融服务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运行法制环境等内容。
第五条评价的主要内容:
㈠组织领导。试点县(市)是否成立了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试点领导小组),是否根据主要人员变动和工作发展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是否采取措施推进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是否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辖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
㈡制度措施。试点县(市)是否制定了本辖区金融生态建设长期规划,是否制定本辖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措施。
㈢经济基础环境。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人民生活及保障水平和企业发展水平。
㈣金融服务环境。银行业发展水平、银行业支持力度、银行业资产质量、证券保险业发展水平。
㈤社会信用环境。社会诚信水平、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㈥金融运行法制环境。金融债权维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对县市政府在发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事件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作出处罚。
第六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七条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程序。
㈠评价机构。由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试点县(市)金融生态建设进行评价。
㈡搜集资料。试点县(市)每年10月20—30日对本年度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进行自查,并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报送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综合评价。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金融生态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㈣公布结果。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金融生态示范县(市):经济整体运行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良好金融生态示范县(市):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一般金融生态示范县(市):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低,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九条对连续两年评价为“良好金融生态示范县(市)”的,由自治州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牌,并协调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入总量上给予倾斜,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条对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县(市),人行博州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博州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金融生态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对该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综合评价表
项目
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组织领导
(10分)
试点领导小组
职责履行情况
5
县市未成立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扣5分,未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扣0.5—2分,未进行政策引领和工作指导扣0.5—2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履行
5
未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工作措施、职责和目标任务扣2分,未开展调研、协调与服务的扣0.5—1分,未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的扣0.5—1分。
制度措施
(10分)
工作制度
执行情况
10
未制订本辖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制度和措施的扣3分,未制订本辖区金融生态示范县(市)试点工作长期规划、未出台辖区金融生态考核评价标准的分别扣2分、5分。
经济发展
水平
(15分)
经济总量
3
各项指标不低于全州县市平均水平的,得相应分值;各项指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产业结构
3
可持续发展
3
生活保障水平
3
企业发展水平
3
金融业发展水平
(20分)
金融发展水平
5
存款、贷款增长额不低于全州县市平均水平的,得5分;存款、贷款增长额低于全州县市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金融支持力度
5
各项指标不低于全州县市平均水平的,得5分;各项指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贷款质量情况
5
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不良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下降)目标任务的,得5分;有一家金融机构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扣0.5分。
证券保险市场
运行情况
5
证券、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良好且当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得5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每起扣1分。
社会信用环境
(15分)
征信系统
建设情况
15
征信系统已经建立并比较完善,征信系统中纳入的信用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户数逐年增加,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或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的,得15分;一项没有达到要求的,扣1分。
金融
运行
法制
环境
(30分)
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情况
8
当年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对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不力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分;没有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
8
包括非法证券、假保险、假保单、假赔案、洗钱和假币等金融犯罪活动,当年没有新发生案件的,得8分;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处置
工作情况
5
当年没有新发生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得5分;发生影响金融安全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影响金融安全的上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企业逃废债
情况
5
当年没有新发生逃废债案件的,得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金融债权维护
4
金融债权执行率低于全州县市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总分合计
备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优秀:91分及以上;良好:75分—90分;一般:74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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