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13〕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证项目工期和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防止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和项目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0号)和《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是指对州本级使用中央、自治区项目建设资金、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政府同意借贷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全覆盖管理的要求,实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建,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

2.建设资金落实原则。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要严格落实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须得到财政、国资部门的认可,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3.严格执行投资限额控制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中标价、中标价控制决算价;

4.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规模、质量标准和功能配置。安排专人全程参与项目建设期的管理;

2.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3.负责审核项目设计任务书,参与审定项目施工图;

4.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5.协助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6.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工程立项阶段档案资料的汇集,参与项目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第五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征求项目业主单位、行业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2.负责办理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建设许可、工程招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3.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4.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认真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5.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计量支付工作;

6.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7.组织编制并向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决算、竣工结算;

8.按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9.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报建,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行受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需附有效承诺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申报。

第七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筑规模、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实施按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及建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应充分征求项目业主单位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九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未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控制价审核、审计部门事前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完工后,审计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对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完整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使用手续,向项目业主单位移交项目资产使用权。项目资产权属登记按照自治州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分账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投资变更总额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调整工程量确需调整中标合同金额,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1.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批准。

2.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项目分管州领导审核批准。

3.一次性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4.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3人以上(含3人)共同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的项目预算2%的,须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项目分管州领导审核批准。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算总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按照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州本级财政投入资金部分的管理,并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项目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提请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3.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4.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事项,依照《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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