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37号)文件要求,为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行为,保障我州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农业园区要组织国土、水利、电业、林业、畜牧、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非法开荒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开荒行为。

二、各职能部门在查处非法开荒案件中要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建立相互沟通、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核查非法开荒地所属人、面积、原土地性质,依法处罚并收回非法开荒地;水利部门负责对非法开荒地停水、关井并对水利设施进行查扣、填埋;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开荒地断电并拆除非法开荒电力设施;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荒破坏林地的行为;畜牧部门负责对非法开荒地涉及破坏草场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对查处非法开荒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县市、农业园区要将非法开荒清理查处情况于2013年6月3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州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农业园区清理查处非法开荒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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