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自治州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将开展相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及时报州金融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州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推进自治州“三个率先”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吸引疆内外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财政给予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门、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州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助,州、县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当地政府给予5000万元以上的一年期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当地财政每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当地分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乡镇每开办一个固定服务网点,由当地财政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存贷比超过75%的,由当地政府给予5000万元以上一年期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超过75%的,每五个百分点由当地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增长速度超过上年度自治州贷款平均增长数的,每增长五个百分点由州财政奖励15万元。

(三)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州银监局及县级分支机构由州、县市(园区)财政按所辖区域金融机构当年奖励总金额的平均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条扶持小金融机构发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发起组建村镇银行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村镇银行改造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助,州、县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当地政府给予3000万元以上的一年期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

(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且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当地财政每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当地分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补助。

(三)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对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额达到注册资本金60%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条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一)民间资本、疆内外机构在自治州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的,由州财政给予10万元开办费补助。

(二)对正常运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财政给予资本金补充,三年内州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亿元、县市属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年度视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对正常运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州、县市(园区)财政每年给予当年新增担保额0.5%的担保奖励补助,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一)州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上市企业进行奖励,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

(二)对发行企业债券等的地方企业,每次成功发债由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共20万元的费用补助。

第六条建立昌吉州银企合作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政府网站建立昌吉州银企合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企业信贷需求信息,推动银企合作。

第七条附则

(一)本若干措施相关统计口径均不含兵团、州外的部分。

(二)本若干措施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三)对符合本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由州、县市(园区)两级分别进行考核奖励;有管理职能的金融二级分行按属地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力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各级政府采取调整财政性存款资金、引导企业存款等措施进行推动。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标准,由州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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