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考核办法》已经州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执行和落实,推动金融机构改善服务、加大信贷投入,促进自治州经济与金融良性、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不含兵团)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乡镇固定服务网点,县市组建村镇银行、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或疆内外机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等奖励考核的认定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按年度实施考核。
第四条银行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乡镇固定服务网点、组建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补助项目和财政性存款支持项目,在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营后三个月内实施考核;民间资本、疆内外机构在州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补助项目在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营满1年后实施考核。
第五条银行业新设立分支机构比照其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补助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信贷投放超过75%存贷比的奖励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长速度超过上年度自治州贷款平均增长数的奖励项目,考核计算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按年度在次年初实施考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比照其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补助项目,当年对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额达到注册资本金60%的奖励项目,已设立并正常运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增担保额的补助项目,考核计算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按年度在次年初实施考核。
第七条州财政出资奖励的项目和州、县市(园区)共同出资奖励的项目,由自治州组织实施考核;县市(园区)出资奖励的项目,由县市(园区)组织实施考核。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存贷比按全年月平均存贷比计算考核;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考核年度存贷比。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增长速度超过上年度自治州贷款平均增长数的奖励,按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两项合计的年度新增累计投放数实施考核。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十条成立由州国资委(金融办)牵头,州督查室、经济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参加的考核组,负责自治州考核奖励范围的统计、考核工作;县市(园区)参照成立考核组,负责县市(园区)考核范围的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数据以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报表口径为准(不含农六师及米东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的数据以州国资委(金融办)报表口径为准。其中,贷款总额不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及上级行在辖区的信贷投放额。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按照考核内容建立有关资料台帐,属于次年初考核的项目于次年1月25日前向州国资委(金融办)上报考核所需数据;不属于次年初考核的项目,在达到考核要求20个工作日内向州国资委(金融办)上报考核所需数据。
第十三条依据《自治州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由金融机构填写奖励、补助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项目申报表,经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昌吉银监分局审定后报州考核组。州考核组核实有关数据,拟定奖励、补助和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初步方案,报州金融和企业上市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县市(园区)各类奖励、补助和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方案由县市(园区)参照组织实施,并报州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州、县市(园区)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分别列入财政预算;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机构开办费补助项目和对新设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项目在机构正常运营后三个月内考核兑现;各类次年初考核奖励、补助项目和财政性存款支持项目及对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第十五条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增长的奖励,因增速计算基数可比性不合理或特定服务领域而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奖励明显不合理的,由州国资委(金融办)提出方案,报州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第十六条考核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增担保额的奖励,州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州财政出资奖励,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县市(园区)负责奖励。
第十七条企业上市的奖励执行自治区地州分阶段配套奖励有关规定,由州国资委(金融办)提出奖励方案,报州金融和企业上市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三个月内给予一次性兑现。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的奖励,由州国资委(金融办)提出方案,上报州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县市(园区)辖区内享受奖励的由县市(园区)负责兑现。
第十九条考核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当年被监管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于银行原因压缩或停止贷款被州国资委(金融办)认定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国资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州以往施行的奖励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