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11〕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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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1〕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修订的《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7月1日印发的《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此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强化政府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领导,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在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建立政府领导下,以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工作体系。
2.预防为主原则。以风险预防为主,侧重于金融风险的有效监测和事前化解。
3.信息共享原则。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确保信息能够在金融稳定工作体系中及时传递。
第三条地区金融稳定工作目标:防范金融风险和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成立金融稳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其职责。
(一)成立哈密地区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地区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地委宣传部、金融办、地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信委、统计局、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审计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银监局与各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典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地区金融稳定工作。组织研究促进地区金融业稳健运行、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优化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评估地区金融稳定形势,确保预防预警机制顺畅运行;协调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成效;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科科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为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联络员,要保持电话、邮件、传真等通讯渠道畅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金融稳定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传递;负责组织筹备金融稳定联席会议;落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主持,主要研究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辖区金融稳定形势,确定下年度金融稳定工作重点。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由办公室主任确定参会成员。会议旨在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通报金融稳定工作信息,讨论研究促进金融稳定的工作措施。
(二)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报告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制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在具备条件时可开展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估。
(三)建立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共享制度。
1.建立信息资料定期交流制度。交流信息包括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通报统计数据、文件资料,提供资信查询等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每月定期交换相关金融统计、监管报告等数据资料;涉及重大政策出台及政策调整时应及时抄送;遇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开展风险提示并随时进行报送信息。
各银行机构、准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以及风险案例等信息;每季度末十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风险监测、改革进展分析、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编印《哈密地区金融稳定工作简报》期刊,不定期编发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经验做法,通报有关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和金融稳定联席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等,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
3.建立特别信息查询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向成员单位提出查询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并及时分析发现问题,为制定和调整金融稳定工作措施提供依据。
(四)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制定相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金融稳定信息共享;负责组织监测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组织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哈密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依法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规守法、稳健经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讲求经济效益,支持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把好遏制风险的各道关口;依法接受检查,经其主管部门授权同意,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本单位金融安全的报表、资料和信息;发生金融案件或出现其它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其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自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地区金融办工作职责:负责对地区和县(市)出资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管理,控制风险,促进其规范发展,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维护金融秩序。
(五)地委宣传部职责:加强金融宣传,强化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媒体在刊(播)发前,须经相关部门审稿;在处置金融风险中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关宣传方案。
(六)地区财政局职责:建立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专项基金,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的财政措施,分析运用财政工具化解金融风险的情况并通报取得的效果;对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提出风险防范预警措施,保全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在处置金融风险中负责落实相关财政政策。
(七)地区中级法院职责: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精神,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债务,同时要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等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八)地区公安局职责:负责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指导、监督金融机构严格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和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技能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依法严惩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
(九)地区审计局职责: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加强对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揭示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揭露和纠正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十)地区工商局职责: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等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承担相应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地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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