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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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78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精神,推动地区标准化工作改革,现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
标准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随着标准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地区标准化事业不断发展,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兴哈”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截止目前,地区地方标准数量达到68项,其中,地区农业地方标准39项,主导或参与制定的自治区农业地方标准29项。但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对于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依法治哈,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增长极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2.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3.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制修订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全面实现《哈密地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清理地区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强制性认证为主要形式,强化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管。
(二)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突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特色优势、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研究。完善地方标准制订、修改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制订、修改程序,缩短制订、修改周期。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
(三)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地区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地区有关部门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探索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鼓励地区社会组织、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发挥区位优势,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增长极建设,鼓励地区企业结合海外承包工程、出口装备和产品,推广地区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国际应用。
四、组织实施
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方法,协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年—2016年)
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6年1月完成)
集中开展地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重点解决标准滞后、老化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提高地区推荐性地方标准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完善地方标准制订、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底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2016年1月完成)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逐步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奠定基础。(2016年底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
稳妥推进改革。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依据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2017年完成)
在地区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7年完成)
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与中亚国家城市之间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力争在地区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国际推广应用交流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
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地方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地区企业和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显著提升,力争有一个以上企业和机构主导、参与国际标准研制。(2020年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发挥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改革重大问题,加强目标考核,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分解落实地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2020年目标任务。
(二)加强政策支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发展规划。突出强制性标准的约束力,在制定政策、规划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加强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先进性审查,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强经费保障。地区各级财政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际,对承担自治区地方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制订、修改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出资参与标准化活动,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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