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和田地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4号)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监管和企业管理水平,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我地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开局良好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检查工程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辖区内应治理企业是否全部纳入治理计划,做到应治尽治;纳入自治区和地区工程减排计划、限期治理计划的企业是否按照进度计划建设治污设施。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确保正常运行。

3、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和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

4、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检查验收。对建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三同时”验收,尽快投入运行。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处置机制,严防二次污染。

(二)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

1、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

2、严厉查处不运行治污设施、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要求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3、全面排查我地区重金属污染源,掌握重金属污染情况。

4、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搬迁,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查方案,坚持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后督查。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涉及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既要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下旬)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5月28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上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环保局,下同)。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8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要分别在每月10日和2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月10日和8月10日前,将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情况报地区环保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报至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地区环保专项行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动态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金标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张明强行署副秘书长、地区旅游局局长

卡哈尔江•艾合买提地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何学福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健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李树轩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迪力夏提•托乎提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吴新和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杨英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宋保勇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高峰和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兼)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谢文丽地区环保局综合科科长

卡哈尔•买托乎提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韩雅萍地区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宋健侃地区环境监测站站长

吐尔洪•买买提地区环保局生态科科长

联系人:木合塔尔•艾则孜

联系电话:2035447(带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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