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喀什地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165号
颁布日期:2009-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喀什地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我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林果业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增加果农收入中的重要作用,经地区研究同意,现将《金融支持喀什地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金融支持喀什地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支持林果业发展与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快地区林果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林果业发展与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喀什广阔的土地资源和独特的气候环境,十分适宜发展林果业。近年来,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的推动下,杏子、红枣、核桃、巴旦姆等特色林果业发展迅速,已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对果农增收、林业增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做好林果业发展与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是金融部门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大好的发展机遇期,切实加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借助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机,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在林权确权发证、登记评估、正常交易流转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要主动服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林果业发展和果农增收。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地区林果业发展规划,以加大对林果业发展金融服务力度为切入点,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林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全力做好金融支持地区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地区林权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力争林果业在金融信贷的支持下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建立健全林权产权明晰、手续齐全、交易流转有序和产权评估有效为着力点,加快推进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对林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保证我区林果业提质增效战略的顺利实施,全面推进由生产初级果品为主的传统林果业向生产高档果品和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现代林果业转变,推进精品果园建设,打造知名品牌,做大做强果品加工业,使林果业成为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果农增收的主导产业。

三、领导体制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直有关部门要在喀什地区林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金融支持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改革的推动者,地县林业行政部门作为改革的实施者,金融机构作为改革的支持者,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金融支持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地区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及所辖金融机构要在地区林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文件精神,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林业贷款中贴息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求凡使用林业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财政和林业行政部门申请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认真贯彻执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争取贴息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贴息资金运行安全。

林业局:加快推进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步伐,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台《喀什地区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做好林果业林权的调查、勘界、登记和确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林权评估机构和林权交易平台,确保林权证真实合法,林权流转依法有序,林权与土地承包权相互统一。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帮助金融机构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在抵押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因产业结构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改变林地用途的,需及时告知相关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加强“窗口指导”,疏通政策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地区林果业发展。通过增加再贷款额度和延长期限等方式,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支持力度,保障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信贷资金需求。加快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力争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农村,并积极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农户信用档案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

银监分局:制定和完善林业贷款的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业贷款操作规程,创新林业贷款品种,完善林业贷款管理内控机制,做好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实际,积极开办适合地区特点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配合林业行政部门抓紧建立健全林权价值评估体系,为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平台;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切实防范林业信贷风险,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满足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需求。

保险公司:加大林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综合考虑我区林果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探索开办森林病虫害、冰冻雪灾、沙尘大风、洪水、火灾等灾害保险,发挥保险为林果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林果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

(一)做好林权的确权评估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林权抵押贷款是实现林业资源–资产–资金循环递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是林权产权明晰、评估合理、流转规范、监管有效。林业行政部门要针对我区林业发展特点,结合林果业发展规划,与地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妥善处理好土地经营承包责任权与林权的关系,明晰土地承包权与林权的权属,做好林权的确权与发证工作,尽快建立健全林权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林果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二)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满足林木良种、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林业发展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农户小额信贷、“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储银行要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资金结算、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行农户信用贷款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大力支持林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鼓励果农(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提高林业借款人信用等级,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三)信贷优惠政策支持林业快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林业收益见效慢、资金周期长的特点,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期限最长可为10年。林业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的30%。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的规模。

(四)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体系,保障林业金融服务的持续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出资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弥补林业贷款风险损失。建立林果业基本保险制度,加大林业保险补贴资金,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果农(林农)参与林业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林果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体形成林业相关产业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保险和风险补偿基金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林权抵押处置为补充还款来源的三道防线,切实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五)建立林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林果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六)搭建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转让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林权信息与林权抵押贷款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林业发展、林权制度改革及林权抵押贷款办理情况,及时研究林业发展及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解决措施,协商争取各项配套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持续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我区林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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