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 8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
《喀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喀什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当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突出,不仅为实施财务作假、偷税漏税、贪污腐败、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而且发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从重打击印制、兜售、虚开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为加强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喀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喀什地区国税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5号)精神,喀什地区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金税工程”网络管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喀什行政公署已连续多年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喀什行政公署的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和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为。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地区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将信息反馈协调小组,由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成立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财政局、宣传部、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监察局、工商局、审计局、电信部门、人民银行、法制办、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地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由其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地区国税局、地税局:与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稽核办法。
(二)地区公安局:与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所属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地区通信分公司: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本地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地区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地区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地区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地区工商局: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中国人民银行克地区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地区法制办:会同人大法工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并提出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地区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地区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军分区: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武警支队:加强对武警及武警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四)地区综治办: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进行整治;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十六)监察局牵头,审计局、财政局配合,及时将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和接受检举发现的假发票线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由协调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移送,及时查处,并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具体部署
(一)加强宣传,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奖励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发票涉税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1.充分发挥舆论媒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纳税人宣传发票法制知识,并在各办税服务厅、银行各网点、商业机构等公众场所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宣传虚假发票的危害性,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法律后果,提高群众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以及识假防骗的意识。
3.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
4.公安局协同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技术等手段,封堵本地发布的发票违法信息,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通过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送的发票违法信息明显减少;同时,还应对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活动,进行跟踪,挖掘线索,查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窝点。
5.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监管。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发票生产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票管理的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就要负责任。
(二)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卖方市场”。
1.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超市、市场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期间对各类市场、主要街道、商业超市经营场所门前进行巡查,随时收缴倒卖、兜售发票的人员,依法询问,掌握线索,顺藤摸瓜,依法进行查处。
2.树立“全局一盘棋”观念,对假发票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相关机构取得联系,通力协查,确保办案进度和质量,同时加强与电信、邮政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信息共享,力争能够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
(三)各部门综合整治和专项检查,从根本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买方市场”。
1.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一是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公安局负责重点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组织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二是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组织查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三是军分区、武警市支队负责查处军队、武警系统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
2.国税局、地税局结合2009年专项检查,将所查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作为一项必查内容,对取得违法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发票线索进行追查、核实,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国税局、地税局要严格内部管理,以防真票流失。要求严格发票发行、发售手续,控制供票数量,强化岗位监督;加强内部的保卫工作,确保发票库房安全;防止不法分子有预谋地开设虚假注册公司骗取发票行为;加强巡查,防止纳税人携票走逃;对流失发票进行公告作废。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职责、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于2009年5月10日前,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地区行政公署。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只有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提交协调小组讨论研究。
(三)督促落实、保障运转。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协调小组有效运转。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有关协调和组织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要组织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既要通过曝光一批发票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又要组织宣传发票基础知识,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自2009年4-10月在全地区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4月为动员学习阶段,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阶段,5月为用票单位自查及相关部门实施准备、政策宣传阶段,6-9月为相关部门深入整治阶段,10月为各成员单位的活动总结阶段。
各成员单位从2009年5月起每月30日前书面上报月开展整治工作小结,包括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效,材料报送至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总结阶段,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总结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并于2009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喀什地区人民政府。工作简报的内容要充分反映本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得力等情况。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此项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附件:
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一)小组成员
组长:洪家范行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谢文武图木舒克市政府秘书长、农三师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劳文利地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朱小龙地区地税局经济师
汪刚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英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曹辉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凯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副处长
李维江行署法制办主任
李新杰地委政法委综治办主任
阿米尔塔力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长
阿不都色买提·艾沙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艾克拜尔麦麦提明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宋苏宁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学锋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吐鲁洪·买买提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支栓成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柳收连喀什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
刘洋喀什军分区后勤部供应科科长
姜军良地区武警支队政治处副主任
任巧玲地区电信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林强地区移动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学斌地区联通公司财务部主任
(二)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地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进行综合治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员
主任:劳文利地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副主任:徐桂英地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吴平地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寇国安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李新杰综治办副主任
成员:国税局稽查局、国税局征管科、地税局稽查局、地税局征管科、人大办、财政局、法制办、综治办、宣传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监察局、人行、审计局、工商局、军分区、武警支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税局,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地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三、其他
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联络人:地区国税局
海仁沙0998-250225913565652885
王莉琨0998-25022591377971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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