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鼓励投资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鼓励投资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鼓励投资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独山子区鼓励投资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和优化升级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与国际一流现代化石油化工基地相匹配的服务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集约使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有利于促进消费指标增长、引进知名品牌、改善民生服务、促进流通发展、倡导低碳经济等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全面促进独山子区服务业的发展。政府支持资金和补贴资金均用于企业再发展。

第三条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独山子区投资发展。

第四条凡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独山子辖区内登记注册;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四)员工100%参加社会保险;

(五)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

第五条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行业、行业协会和项目包括:

(一)现代商业服务业,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店、专卖店及网络商品交易;

(二)餐饮业;

(三)现代物流业;

(四)家政服务业;

(五)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业;

(六)农副产品加工、屠宰行业及其配套服务业;

(七)投资新建的汽车交易服务及其配套行业;

(八)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的升级改造;

(九)发展服务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支持技能培训和专业培训;

(十)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第六条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商贸服务业。

投资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含店铺),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40%给予支持。

投资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店、专卖店等,给予不超过对本区财政贡献额70%的支持。

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网上服务,进行网络商品交易,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对信誉良好,服务对象满意,达到一定规模的网络商品交易店,给予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大力发展特色餐饮服务业。

投资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卫生评价良好,低碳环保,具有特色风味的品牌餐饮服务店,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支持。

对特色餐饮名优小吃和连锁专卖店,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35%给予支持。

第九条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

有固定门面,经营期满一年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支持。

第十条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业。

支持投资滑雪场。对提升品质、积极组织赛事活动的,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支持。

支持开发旅游景点、旅游商品及建设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对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资源,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支持。

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支持。

支持星级宾馆业发展。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40%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大力支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行业。

对进驻熟食品加工基地、积极参加合作社经营、加工安全放心食品的,根据其销售额给予适当补贴。

根据区政府要求在社区设立的农副产品便民店,按其设备投入、门店装修和销售量给予适当补贴。

对区政府定点的屠宰行业,按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100%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新建汽车交易服务中心及其配套行业。

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对积极进驻汽车交易中心的驾训学校及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修理、配件、装潢、洗车等经营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对本区财政贡献额的70%的补贴。

第十三条对改善市场环境、适当增加基础设施且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市场升级改造,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服务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依法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给予每会(社)每年1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发挥作用好、会员满意度高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技能培训及专业培训。凡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学习(包括疆内或疆外),对其学习费用给予50%的补助。

第十六条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成功申报各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发明等)所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七条加强诚信建设,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区级荣誉称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为促进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以及创新服务项目,其经营期间进行设备更新、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及其它相关的技术改造、技术措施等事项,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鼓励和扶持的行业及项目的广告费用,给予全区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培育和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促进作用的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办理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二)所需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企业自有资金证明(企业银行存款证明等);

4.企业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年度完税证明;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与项目有关的审批及建设合同、材料等;

7.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8.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持申报材料向区工商局(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科)申报;

2.区工商局、经贸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凡经审核符合享受《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0〕1号)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工商局、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独山子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独山子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企业(单位)名称(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申请依据

及事项

交地税局各税

税种

金额(元)

税种

金额(元)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交国税局各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所属年度

交纳土地出让金:(元)

土地出让金交纳时间:年月日

申请财政支持金额(元)

主管及相关

部门意见

工商局:

经贸委:

财政局:

(签章):

(签章):

(签章)

附件2:名词解释

1.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区国库的各项税费及教育费附加,其中包括企业自行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及教育费附加,不含有关机关检查补缴的款项(含土地收益)。

2.市场主体:即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内资企业(公司、非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分公司、分支机构)、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3.物流企业: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物流: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现代物流业: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新兴复合型产业。

4.知名品牌:是指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商标),往往是消费者比较认可、而且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

5.风味小吃:是一批在口味上具有特定风格特色的食品的总称,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的小吃,既可以作为宴席间的点缀,也可以作为早点、夜宵的主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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