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克政发〔2013〕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克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克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一)申请中央投资、自治区投资项目由州发改委审批或转报。州、县(市)能够落实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分别由州、县(市)发改委审批。州、县(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取得规划(选址)、用地等方面的批准或预审(审查)意见,州、县(市)发改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州、县(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时,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或者视情况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报告直接立项。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立项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评和行业准入批准,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对口援疆项目按照援疆项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批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初步设计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时须提交项目招标方案。国家、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由自治区发改委、行业部门审核审批;自治区下放审批权限类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和州本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由州发改委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和县(市)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由县市发改委审批。
(四)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及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二、规范招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审批、投资计划已下达、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已完成、招标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初步设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自治区配套规定编写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内容应载明招标内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方式、标段的划分、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及基本的评标原则和方法、招标公告拟发布媒介、招标活动计划安排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招标方案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招投标工作依照《克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须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肢解发包,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部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总概算进行变更、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克州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先由审计部门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四)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自治州住建局对全州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州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项目结算、决算和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结算、决算和审计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或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承建单位申报决算时,经审计核减造价20%以上的工程,该承建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以后不得在克州范围内承接项目。
四、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拨付执行《克州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根据项目计划、项目承包合同、施工进度向项目法人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法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二)项目变更、调整后,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总概算10%及以上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执行,但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所增加投资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支付资金时,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20%预留项目准备金,准备金包括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维修基金等,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五、规范竣工验收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建设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国家、自治区对竣工试运行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在三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州本级项目由克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县(市)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发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竣工验收程序操作。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依据合同进行验收,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环保、消防、审计、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的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五)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织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应组建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总结,经过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通过验收并下达竣工验收鉴定书后,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完善监督和服务
(一)克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
(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建设投资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五)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013年12月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