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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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和克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克政发〔2013〕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范围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审计工作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送审结算价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直接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二)送审结算价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应采用联合审计方式。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出具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
(三)送审结算价500万元以上或变更增加部分超过10%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委托方式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政府审计机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四)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采用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报同级政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立项审批后,提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项目计划,跟踪审计流程按照《克州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范》执行。
四、集资建房由建设单位报同级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属于国有资产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五、责任追究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未经审计机关授权,擅自委托中介结构进行审计的,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成本,并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提请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时,严格按照规定预留20%审计准备金。违反以上规定的建设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净核减额)工程结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1、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高估冒算金额超过10%的项目,委托中介所产生的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结算价中直接扣除此项费用。
2、施工单位高估冒算金额20%以上的项目,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以后不得在克州范围内承接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督促落实。
(四)由监察部门对财政、审计和住建部门的审计行为进行监督。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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