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5〕43号
颁布日期:2015-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

塔城地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方案

加强小微企业(包括“短平快”项目,以下统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57号)精神,切实抓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特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是抓好现有政策落实。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已出台的各项相关政策,有效引导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配置,切实增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政策体系,鼓励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金融工具、丰富金融产品和简化服务流程,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三是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量化工作指标,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全面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塔城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认真落实民贸民品优惠财政政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信贷支持,适当降低企业贷款利率,为民贸民品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提供便利,力争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民贸贴息企业范围。2015年力争较上年增加2家企业。(责任单位:地区民宗委、财政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

(三)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沉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流程,赋予县(市)支行更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责任单位:塔城银监分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银行机构优先在银行机构较少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市)增设机构网点。(责任单位:塔城银监分局,地区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设立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积极推动在各县(市)设立民营银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民营银行组建。争取中央政策倾斜,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的限制条件。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引导和鼓励对口援疆地区在援建县(市)和小微企业集中、规模较大的乡镇设立村镇银行。(责任单位:塔城银监分局,地区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上级沟通交流,及时反映地区发展现状和融资需求,争取在贷款规模、授信支持、贷款审批、贷款额度、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适当向塔城倾斜,力争将地区纳入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范围,并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努力扩大农民“三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范围。(责任单位: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地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塔城银监分局、农行塔城分行)

(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借助国家对新疆企业上市工作的绿色通道,帮助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做好上市前协调准备工作,加快推进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进度,鼓励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逐步形成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梯次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扩大保险机构服务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小型服务网点,引导保险机构将市场定位向县(市)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对小微企业客户数量、融资支持规模超过一定比例、风险控制良好的保险公司,要适度放宽分支机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风险保障全面、收费水平合理的专属传统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各保险机构)

(九)积极为融资性担保行业争取并落实自治区财税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并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对于小微企业按不高于3%收取担保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不超过年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于小微企业通过林权抵押、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融资,按不高于2%收取担保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不超过年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政策。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成本,更好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费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半收取,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十)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加快组建小额再贷款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以规范化管理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促进小微企业从建立和规范财务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基础资料和诚信档案,以满足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的基本条件。推动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小作坊转化为小微企业、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转化为规范企业、规范企业转化为股份制企业、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工商局、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和小微企业融资。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系统、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系统及税务部门小微企业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小微企业综合信用档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引导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沟通应收账款融资相关信息,促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达成。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积极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地区经信委、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依法加强小微企业监管力度

(十三)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预案,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个体风险也应在可控范围之内。(责任单位: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监分局,地区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和退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与报送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严厉打击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及交易场所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行为。(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抓好督促落实

(十六)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地委、行署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密切联系各金融机构,在狠抓政策落实上下功夫,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按月统计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基本情况。地区金融办、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要认真落实好“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跟踪监测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情况,并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

(十八)强化督查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按季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取得实效。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基层,了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际问题,特别是亟需解决的“短平快”项目融资需求问题。(责任单位:地区金融办、经信委,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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