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吐地行〔2013〕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吐鲁番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性项目,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建的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业等需政府投入的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上级拨款、补助,地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的借贷性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管理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上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和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管理,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查、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市政项目公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类、农林类、环保类、科技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政府投资项目。

国资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和任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等为依据,开发和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并及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并建立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机制。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证),环保部门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规划部门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发改部门应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特别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得拆除、改建、扩建。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要通过地区行署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并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严禁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严禁边设计、边报建、边施工行为。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指定的项目负责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完善项目招投标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对凡需报而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因特殊原因须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和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招投标的工程严禁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招投标)范围、其增加的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

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从严控制项目资金支付比例。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概(预)算、项目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按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则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

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和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财政、国资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派遣财务总监。

六、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审计。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应在90日内评审完毕,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终审,审计部门应在接到财政部门评审有关资料后90日内审计完毕并作出审计决定。

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最终依据,禁止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将地区审计局以外单位的审核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审计结论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约束力。审计部门对项目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0%和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通报全地区。审计部门负责对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质量进行监督。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报告地区行署。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和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是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际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建立项目产权登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除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外,在验收合格后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在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非经营性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产权登记和管理。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到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30日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督资产移交过程。

八、加大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力度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工、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3年内不得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为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低劣、工期延误、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受损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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