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优化吐鲁番地区金融服务环境,促进金融机构增大信贷投入,充分发挥金融和经济的互动作用,确保地委提出的“三个版本、五大工业基地、九大产业链”战略的顺利实施及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一)设立在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或全国性银行机构设立在吐鲁番地区的分支机构。有地区级机构的,按地区级机构考核,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其它银行机构吐鲁番地区分支机构;无地区级机构的,按县级机构考核,包括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昆仑银行吐哈分行鄯善石油支行、村镇银行及其它无地区级机构的县级银行机构。
(二)新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年不纳入考核评价范围,从第二年开始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三)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吐鲁番银监分局等银行业管理机构。
二、考核奖励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鼓励为主、诫勉为辅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分级考核的原则。
(四)注重贡献、讲究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本考核办法实行计分制,从金融机构综合指标、信贷投向、服务创新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
(二)考核评定方法
1、考核对象分地区级机构和县级机构两类,分别进行计分、排名和奖励,不分机构类别。即有地区级机构的,划分到地区级机构类别进行计分、排名和奖励;无地区级机构的,划分到县级机构类别计分、排名和奖励。
2、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于次年1月至2月实施考核。
3、考核小组依据考核评价标准逐项打分,按照各项指标权数考核计算出各项分值,进行汇总后,按照考核得分高低确定综合排名和专项排名。
4、对金融管理机关的考核,由金融管理机构按奖项内容申报,经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查推荐,报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三)考核组织实施
1、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区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行署常务副专员为组长,行署秘书长为副组长,地区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银监会吐鲁番地区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银监会吐鲁番地区银监分局分管领导兼任。
2、考核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被考核评价单位按照考核评价相关要求,先向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自评报告和相关量化评价数据,评价数据要以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吐鲁番地区银监分局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被考核评价单位上报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做出定性和定量的考核评价。
4、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汇总结果和考核、奖励意见报地区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分为综合考核奖和专项考核奖,按地区级和县级分别进行表彰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预算列支。
(一)银行业经营机构综合考核奖:
地、县两级考核分别综合排名第一的单位,授予“金融服务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进行通报表彰;
地、县两级考核分别综合排名第二的单位,授予“金融服务优秀单位”荣誉称号,进行通报表彰。
(二)银行业经营机构专项考核奖:
地、县两级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三农”、服务民生建设等专项考核中分别排名第一的单位,分别授予“服务中小微企业先进单位”、“服务三农先进单位”和“服务民生建设先进单位”等称号,进行通报表彰;
地、县两级在金融服务创新专项考核中分别排名第一的单位,行署授予“金融创新先进单位”称号,进行通报表彰。
(三)其它表彰:
1、新入驻金融机构奖:
对于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在开业当年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大中型银行入驻的,奖励10万元;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入驻的,奖励5万元。
2、金融管理工作奖:
全地区银行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地区年初信贷增长指导意见确定的增长目标,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新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的,授予金融管理机关“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行通报表彰。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行署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获奖单位在全地区通报表彰,同时每年将考核奖励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
(二)对受表彰的金融机构作为确定财政资金存款存放选择的重要依据,优先获得财政资金存款;享有地区重大优势项目融资推荐权;享受地区有关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地委、行署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作为银监局考核银行业高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作为人民银行开展“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依据之一。
(六)作为地区纠风办、文明办等相关机构对银行机构的相关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附则
(一)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取消荣誉,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二)设立在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融资类非金融机构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三)考核指标及内容可于每年初按国家政策及地区经济发展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四)本办法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吐鲁番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总分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综合指标(60分)
贷款增长率
以各银行在统计年度贷款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评价依据,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考核各银行在统计年度贷款增速情况。
25
当年贷款增长率以年行署印发的初信贷增长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值为标准。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1分,增长率为负不得分。
月均贷款余额
以各银行在统计年度内月均贷款余额为评价依据,考核各银行在统计年度内贷款规模存量情况。
25
在统计年度内月均贷款余额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月均存贷比
以各银行在统计年度内月均贷款余额占月均存款余额的比例为评价依据,考核各银行的存款资源向实体经济贷款转化的程度。
10
在统计年度内月均存贷比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存贷比低于40%的不得分。农发行不考核本项,但在总体考核中计满分。
信贷投向
(27分)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
支持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考核各银行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
9
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增量得5分,完不成不得分;完成增速得5分,完不成不得分,增速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
涉农贷款增速、增量
发放涉农贷款新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疆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考核各银行涉农贷款全年增加情况。
9
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增量得5分,完不成不得分。完成增速得5分,完不成不得分,增速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
服务民生贷款增量
考核各银行民生建设贷款全年投入情况。
9
在统计年度内累计发放贷款额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5分,减完为止。
金融服务(13分)
信息报送
向行署领导、地区金融办和财政局报送资料情况
4
每季度末按时报送考核评价有关数据,得满分。少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
服务创新
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新机制,拓宽金融服务新领域,努力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地区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为广大居民、农户、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9
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评价中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注:1、考核指标的数据以人民银行、银监局的统计数据为主;
2、自考核办法执行日起,新的核销贷款计入贷款余额中;
3、计算贷款数据应扣除发放到地区以外企业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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