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伊州政办发〔201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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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州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十二五”期间州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口岸)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政府重视,政策扶持,环境优越,良性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把金融业作为州直重要的产业来培育扶持,并纳入到州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支持力度,帮助和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十二五”期间,州直金融工作的发展思路是:逐步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增强金融业的整体实力,为州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一是加大引进国家进出口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伊犁设立分支机构的力度;二是积极组建地方性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发展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联保中心、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支持和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五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州直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工作;六是逐步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建立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一)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
1、积极引进进出口专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伊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家进出口、兴业、交通、浦发、招商等银行的联系,使其尽快落户伊犁。
2、落实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政策,抓住国家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新疆大开发机遇,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率先进入伊犁,更好地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推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3、积极支持异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伊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信贷担保难问题。
4、大力引进和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来伊犁开展业务,增强伊犁企业直接参与融资的能力。
(二)加速发展地方金融机构
1、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融合。组建地方性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2、组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制组建伊犁农村商业银行。
3、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加强对己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2011年重点在没有设立小贷公司的县引导民间资本进行组建,争取年底前做到各县市全覆盖。
4、积极搭建和整合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利用现有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构建政府、金融业、企业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创造条件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5、落实《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整顿、整合州直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力争2011年底使州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支持规模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各县市、口岸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江苏省援疆出资在伊犁州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引进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来伊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6、组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伊犁州中小企业的股权合理流动和行业整合,促使更多的企业逐步达到上市基本要求,同时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贷款公司扩大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
7、拓展农村牧区的机构网点和金融服务领域。到2012年,力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小额支付系统覆盖率达70%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接入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户均持卡1张,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比重在10%以上,国家、自治区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农村地区特约商户、ATM、POS机具在2009年底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30%和40%以上。
(三)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推进伊犁州直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服务,扩大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规模。
(四)加快发展金融配套服务业
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保险代理、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机制。按照建设“信用伊犁”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格的惩戒措施,加快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信用户”创建工作。
三、促进信贷规模不断扩大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投放
1、加大对农业发展银行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多方位、宽领域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业务格局。
2、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建立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农村牧区饮水等方面的信贷投入。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做好信用额度评审,不断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对伊犁的贷款额度。
(二)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合作,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服务方式
1、引导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支持开展“库贷挂钩”、“股权质押”、“债权质押”等融资信贷业务,使中小企业、“三农”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明显提高。
2、督促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工业中小企业的贴息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协调运作,形成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合力。积极会同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争取扩大民贸民品贷款政策享受范围。
(三)进一步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1、建立金融支农联合工作机制,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农业担保、农村信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推进伊犁州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2、充分运用好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积极推进农牧业发展由传统型向特色型转变、数量型向优质高效型转变、种养型向种养加产供销型转变和农业种植结构、农业生产结构、农产品品质结构、农业产业结构“四个层次”的调整。
按照中小企业贷款增量逐年提高、增速不低于自治区各项贷款平均水平的要求,未来五年州直各项信贷年均增速不低于20%,力争达到25%,其中:州直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年均贷款增速均要不低于23%,力争达到25%。到2015年末贷款余额力争达到430亿元,其中州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力争超过170亿元;涉农贷款余额力争超过225亿元。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推动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积极支持和鼓励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积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吸收合并行业关联中小企业产权,通过产业引导、资产重组快速达到共同上市的基本条件。
2、支持国有控股公司帮助拟上市企业资产整合与股份制改制,优先为拟上市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注入股权,使企业上市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1、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
2、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库存和稳定生产的重要工具。
五、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进一步发展“三农”保险
1、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继续支持和促进棉花、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油料、能繁母猪、奶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2、重点推动畜牧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林果业“三大农业工程”的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务创新
1、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综合险种方案,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作用。
2、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创新适合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产品,切实加大保险资金在伊犁州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六、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1、根据中发﹝2010﹞5号文件关于鼓励各银行将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精神,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奖补措施,鼓励银行用足贷款限额。建立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机制,对来伊犁设立分支机构或组建新的金融机构,在开办费、营业用房、引进人才、高管人员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州金融办督相关方面另行制定报州政府审批。
2、建立伊犁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落实好伊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0〕66号)文件精神。
3、建立企业发债激励机制。企业通过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成功,按照发行债券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由债券融资平台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10万元;融资额1-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所奖励的资金列入债券经营费用,由使用债券的企业承担。
4、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伊犁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三大体系建设。具体办法由州金融办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从2011年起,执行5年期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各级财政,按50%列入当年企业预算支出给予风险补贴;缴纳的所得税、印花税,由各级受益财政,全额列入当年企业预算支出给予风险补贴。风险补贴实行专项使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用于股东分配。
(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1、简化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认定程序。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我州金融业、中小企业、“三农”发展特点,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做好贷款损失等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
2、注重税收优惠与规范税收相结合。通过税收制度创新来实现金融刺激,实现税收优惠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与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伊犁州保险行业协会及自治区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州金融办与州政府相关部门、“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业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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