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伊州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日期:2011-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州直经济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评价机构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评价办常设州金融办。由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伊犁银监分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评价办的职责是:根据州党委、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评价对象

第五条评价对象为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评价对象的权利:

⒈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⒉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⒊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⒋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评价对象的义务:

⒈在系统内组织实施本评价办法;

⒉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⒊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评价

第八条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综合评价又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评价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进步评价。

⒈综合评价

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评价

a.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评价指标。按照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贷款累放额最高的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

b.特别加分项目:评价办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发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测评表》。各级政府结合伊犁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配合所在地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荐3个,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加3分;各县市政府及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荐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得到1个县市政府推荐,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加3分。

汇总综合评价得分和特别加分项目得分,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按照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类别,各取累放贷款最多的一个金融机构(共三个)作为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⑵支持地方经济进步评价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进步评价指标:按照当年各金融机构增量存贷比(年度各项贷款新增额/年度各项存款新增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增量存贷比最高的金融机构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取前三名作为信贷增量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⒉单项评价

为促进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特设立3个单项奖,用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所做的特殊贡献。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等项内容(已经取得综合贡献奖的单位,不参加单项评选)。

⑴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

考核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⑵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⑶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含妇女创业就业贷款累放额)+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年度大学生村官贷款累放额+年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抗震安居房建设等)累放额+年度支持其他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5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数据来源及评价依据:

⒈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参考补充资料。各项贷款累放指标由人行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核实。

⑵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对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开展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综合评估结果。

第十条一票否决事项

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地方经济进步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伊犁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⒈虚报、瞒报评价资料;

⒉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⒊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州金融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及伊犁银监分局的工作另外进行综合评价,并视工作业绩授予金融发展组织贡献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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