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伊州政办发〔2010〕12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银政有效对接的金融服务平台,更好地促进伊犁州直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的银企、银政对接服务。
第三条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系统网址:http://www.ylrz.cn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金融服务网主办部门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信息的发布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条金融服务网由州信息化办提供技术维护,由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伊犁州企业联合会主办,由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总协调。会员单位为:州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煤炭局、农业局、畜牧局、建设局、供销社、法院执行局、公安局经侦支队、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金融服务网的用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金融服务网在州信息化办设超级管理员一名,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总体建设和管理,具有金融服务网技术管理的最高权限,不具有业务管理权限。各主办单位分别设金融服务网管理员一名,分别负责相关栏目和板块的管理。其他会员单位设信息发布及咨询员一名,主要负责本部门信息发布和向用户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州信息化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金融服务网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协助各单位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协助金融服务网各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和银行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应急保障;
(七)删除网上有关不宜公开和违法的信息,并在必要时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保密机关报告。
第八条州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决策部署。按季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会员单位信息查询受理等情况以及各会员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
(二)负责金融服务网各栏目日常的信息更新工作,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注册管理、信息发布的审核和咨询督办;
(三)通过金融服务网平台组织和推荐各类小额金融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银企融资担保工作及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工作;
(四)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服务网中的绩效评估和督查;
(五)通过金融服务网平台推荐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名单及投融资计划;
(六)通过金融服务网平台重点推荐各类股权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并引导其参与伊犁州直经济社会的发展;
(七)组织开发金融服务网其它金融服务功能,协调金融服务网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二)负责发布国家宏观调控及货币信贷政策类信息;
(三)负责发布创建“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信用户”的评价办法和评价结果;
(四)负责编发信用环境创建的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信息;
(五)参与网络的策划宣传工作。
第十条伊犁银监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布国家融资政策;
(二)负责审核各银行发布的融资产品信息;
(三)负责发布有关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信息、工作动态、经验交流及银行业协会等信息;
(四)负责各银行业机构网上融资服务的管理,督促银行业机构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
(五)组织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建设;
(六)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网上对企业服务开展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督办;
(七)删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的不宜公开和违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伊犁州企业联合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网上注册,对企业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与管理;
(二)负责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
(三)负责组织企业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企业信息收集;
(四)负责组织企业融资项目推介等其他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州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布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在各县市的建设项目等信息;
(二)推荐在建及新建设项目相关企业在金融服务网上注册并提出融资需求。
第十三条州经贸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发布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行业政策信息及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荐规模以上非农企业在金融服务网上进行注册并提出融资需求。
第十四条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定期公布州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
(二)发布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质押信息;
(三)企业工商行政处罚信息;
(四)发布个体工商户及农牧民家庭信誉信息。
第十五条州国税、地税局主要职责
(一)发布企业税务登记信息;
(二)发布企业年度逃税欠税信息;
(三)发布纳税信誉等级信息。
第十六条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实各金融机构对融资和担保需求客户提供抵押房产在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已被抵押等)、是否在已批准并下达《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
(二)推荐合格的房产评估类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
第十七条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实各金融机构对融资和担保需求客户提供抵押的土地在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的登记信息、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二)推荐合格的土地评估类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
第十八条州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发布企业环评报告;
(二)发布企业环保处罚情况及其它环评信息。
第十九条州法院执行局负责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个人等司法执行信息查询服务;州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被列入网上追逃经济犯罪人员情况、当前经济犯罪的重点案例及主要防范手段。
第二十条州水利局、煤炭局、农业局、畜牧局、建设局、供销社、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负责推荐行业内有融资需求融资项目的企业在金融服务网上注册提出融资需求,发布相关企业信息,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相关行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会员单位和用户应及时发布和更新国家金融、经济政策和企业融资信息,通过多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同时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机构使用金融服务网流程
(一)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产品、信贷业务流程的信息发布和企业贷款申请及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州信息化办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录口令由州信息化办统一分配;
(二)在收到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查请求,相关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各银行业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新增企业贷款原则上要通过金融服务网实现对接。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机构注册使用金融服务网流程
(一)向州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州金融办审核并报州信息化办备案后,用户名和登录口令由州信息化办统一分配;
(二)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三)企业提出融资需求申请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金融服务网的流程及权力和义务
(一)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经企业联合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成为金融服务网会员;
(二)会员可享受免费查询政策信息、金融产品信息;免费发布企业项目资金需求信息、企业产品信息和其他资金需求信息;
(三)可通过金融服务网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四)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银行业机构可向相关单位查询该企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在受理各金融机构提交的查询业务时,按照协同查询内容要求,将查询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给金融机构,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从2011年起,将银行业机构在金融服务网上与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情况纳入《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州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并将企业对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受理企业融资、银行对协查部门的查询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具体考评奖励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州政府审批。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多错误的;
(二)会员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受理银行提出的协同查询申请,经过督促仍未办理的;
(三)会员单位向银行提供企业相关信息不准确,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银行不按规定时间受理企业融资申请,经过督促仍未办理的;
(五)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发布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
(七)对于填写虚假融资需求,或编造不实信息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查实,由州金融办通知企业联合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网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服务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部门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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