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保政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化全市林业综合改革,维护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三权三证”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保发〔2014〕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保山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实施强农惠农、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特别是高效林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深化林业配套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施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建设,促进农业增产、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全面推开后,必将推动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实现金融、林农、林企共同发展,解决广大山区农民无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仅木本油料基地一项,2013年年底全市就达552万亩,按每亩2000元的最低评估值计算,以评估值的40%融资,可实现贷款50亿元以上,将为全市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及生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为目标,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有效破解林业发展资金瓶颈制约,切实增强金融服务“三农”、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实现“资源变资本、青山变金山、活树变活钱”,促进山区综合开发和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互惠共赢”,坚持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和主动服务结合,坚持林权所有者“自愿自主参与”和“树证合一,灭失注销”,坚持“林木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收益权证”等原则。

三、目标任务

2015年6月底前,在全市全面启动林木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2016年6月底,完成林木权证核发工作。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林木权证核发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工作总结;2016年8月1日—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林农以省级统一印制的《林木权证》为抵押,按照金融借贷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林木权证抵押贷款扶持。

四、林木权证的核发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辖区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但不具备颁发《林权证》条件的林木,可登记核发林木权证。包括自留地、农村承包耕地、轮歇地、荒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用材林(含房前屋后零星种植部分)。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林木权利人的申请和村民小组确认,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确权核发林木权证(保山市林木权证核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二)本次登记核发林木权证的树种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板栗、甜柿、柑橘、芒果、荔枝、龙眼、枇杷、葡萄、梨为主体,兼顾其他经济效益好、见效周期较长的经济林(果)木和用材林。

(三)已颁发林权证的地块,不再核发林木权证。

(四)本次登记核发林木权证对象:经核准后申请登记林木权属的企业、集体和林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市林木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对口联系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法制办、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委政府信访局、市档案局、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省农信社联合社保山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和市农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工作人员从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和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林木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

(二)工作经费保障。全市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建立档案和业务工作经费,确保圆满完成林木权证核发工作。

(三)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司法、民政、信访、档案、人行、银监、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协调力度,特别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林业、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研究制定和解决林木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各项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办理林木权证抵押贷款过程中,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采取现场办公、联审联批、推广“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方便快捷地开展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各项业务,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信贷平台。要对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实行指标单列的信贷管理政策,加强金融机构对林业产业的信贷支持。

(四)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使广大林业企业和林农进一步了解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程序,掌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抵押评估等相关知识,同时开展信用村建设,抓好诚信教育,为开展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引入林木保险。为避免灾害事故损害林木(果),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贷款及抵押物的风险状况,以申请林木权证抵押贷款人为主要试点对象,引导林农、企业、集体参与投保,逐步引入林木权证保证保险贷款。

(六)加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积极做好与金融、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促进贷款项目的落实,通过贴息,缓解因林木保险提高贷款成本和利率问题。

(七)完善档案管理。各级林业、农业、档案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实行县(区)、乡镇、村三级管理模式。

附件:保山市林木权证核发管理办法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保山市林木权证核发管理办法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我市林业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加快推进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林木权证核发范围

(一)确权范围。全市辖区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但不具备颁发《林权证》条件的林木,可登记核发林木权证。包括自留地、农村承包耕地、轮歇地、荒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用材林(含房前屋后零星种植部分)。林木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用材林、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收益权证。

“四旁”或零星人工种植5年以上(含5年)或胸径达10cm以上(含10cm)的林木(30株以上)。

(二)所有权、收益权期限。以现有林木(果)生长期和收益期为基础,其中: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的林木收益权年限最长至二轮承包期末为止;自留地和零星林木(果)的收益权年限最长不超过70年;租赁或流转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收益权的期限应与租赁或流转土地合同的期限一致。

(三)林木、经济林木(果)权利人。林木(果)所有权或收益权的拥有者。

二、林木权证核发管理

(一)登记范围。全市辖区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但不具备颁发《林权证》条件的林木,可登记核发林木权证。

(二)登记类型。初始、变更和注销。

(三)发证机关与管辖权限。林木权证发放机关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登记填证机关为县(区)林业局和县(区)农业局。其中:用材林及干果类由县(区)林业局负责,水果类由县(区)农业局负责。

(四)发证对象。经申请登记核准后拥有林木(果)权属的企业、集体和林(果)农。

(五)登记原则。以“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互惠共赢”、林权所有者“自愿参与”和“树证合一,灭失注销”为原则。

三、林木权证核发流程

(一)成立机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林木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县林木权证核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林木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林木(果)核查、登记及权证核发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县(区)在市级林木权证核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各乡镇根据本县(区)实施方案,具体制定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三)申请。申请林木权登记的个人(组织)向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交林木权登记书面申请,由乡(镇)林业站向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林木权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各项资料后,达到办理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若达不到办理条件,则要求申请人继续补充完善资料。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云南省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由乡镇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指导林木所有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验证后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3.其他依据或材料:

(1)申请人在承包或租赁地(田)中种植的林木取得的林木权,须出具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同时由林木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出具证明,说明林木权属情况。

(2)流转取得的林木权,须出具有关流转证明材料,同时由时任经办人(当事人)或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出具证明,说明林木流转情况及权属。

(3)“四旁”或零星人工种植符合办理林木权证的林木,除对其林木种植审查外,还需经所在村民小组或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土地、林木情况意见。

(4)存在纠纷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凭调解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办理林木权登记。

(四)勘查确权。县(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或社会化服务部门按要求对林木进行实地勘查,填写《林木勘查登记卡》,出具《林木勘查报告》。其中:权属以实际走访调查和申请人提供的依据材料为准;面积确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辅以地形图现地勾绘。

(五)结果公示。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对林木(果)所处地块、林权所有者姓名、地名、四至界线、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登记内容在本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核发权证

1.审核。县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调查内容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林木(果)是否符合发证管辖范围;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权属有无争议;《林木现状调查表》的内容和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为单位填写《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权利人对林木(果)所处的地块、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进行确认并签名和盖指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为:申请登记表上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林业局或县(区)农业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发证。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证和发放林木权证。发证时要填写《林木权证发放登记表》,领证人凭身份证领取林木权证并签名盖章。代领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5.注销。因土地、林地和林木(果)等权属争议导致纠纷时,县(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林木权证,并予以注销。

6.土地或林木(果)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登记。

四、完善管理

制定村规民约、完善管理措施。县(区)林业局、县(区)农业局和县(区)档案局按上级林业、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将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档案,分别由县(区)、乡镇、村三级管理。

五、其他

(一)在中央及省未出台林木权登记意见或实施细则前,我市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林木权登记工作,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以上级部门出台的为准。

(二)本办法解释权为市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林木勘查通知单

2.林木权登记申请表

3.云南省林木权属勘查登记表

4.办理林木权宗地审批表

5.云南省林木权属公示表

No:号

收件清单(存根)

_______________:

您已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_业务,今收到你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材料(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经手人:年月日

………盖……………骑……………缝……………章………

No:号

收件清单

_______________:

您已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_业务,今收到你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材料(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经手人:

年月日

林木勘查通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__:

您提出办理_____________业务申请,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乡(镇)村民委员会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小地名为____,该业务需进行林木勘查,请到各县(区)林木权管理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窗口办理林木勘查手续。如要求资产评估,请社会服务窗口进行开展森林资源量调查和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盖章)

经手人:

年月日

………盖……………骑……………缝……………章………

林木勘查通知单

_______________:

您提出办理_____________业务申请,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乡(镇)村民委员会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小地名为____,该业务需进行林木勘查,请到各县(区)林木权管理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窗口办理林木勘查手续。如要求资产评估,请社会服务窗口进行开展森林资源量调查和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盖章)

经手人:

年月日

云南省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申请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内附云南省林木权属勘查登记表页,云南省林木权属公示表页

宗地位置图页

填表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林木权属勘查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坐落

登记权利内容

林木所有权(ü)

林木使用权(ü)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号:

承包人

土地使用期(年)

终止日期

小地名

面积(亩)

株数(株)

主要树种

林种

平均年龄(年)

平均树高(米)

平均胸径(米)

林木质量等级

(好、中、差)

林木权使用期(年)

林木权终止日期

线

接界人签名

西

主要权利依据

权利共有人

申请人(负责人)签名):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者意见及签名

意见:同意办理林木权证。

签名:

填表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四至统一按东南西北方向闭合填

办理林木权宗地审批表

宗地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面积(亩)

株数(株)

平均树高(米)

平均胸径(米)

调查者(签名)

年月日

制图者(签名)

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印)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印)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基层农业部门意见

(印)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基层林业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林业主管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农业主管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发证机关意见

年月日

云南省林木权属公示表

序号

姓名(单

位名称)

小地名

面积

(亩)

四至界线

土地权属

林木权属

林种

树种

备注

西

所有权者

使用权者

年限(年)

所有权者

使用权者

年限(年)

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以上______宗地块,经工作组与有关人员审核后,现予公示。如有不同意见或要修正,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乡镇或县林业、农业服务中心反映,逾期此公示具有法律效力。

服务中心

年月日

公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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