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政发〔2015〕58号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精神,大力加强我州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组织范围界定

在我国,社会组织过去称为“民间组织”,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社会组织等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后,逐渐用“社会组织”代替了“民间组织”这一概念。在国际上,社会组织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等。在社会团体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8个参加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14个社会团体统称为群众团体,按照国家民政部规定不进行登记和可免予登记。人民团体由于具有独特的政治地位,其机关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不纳入本《实施意见》所指社会组织范围。

因此,本《实施意见》中的社会组织特指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组织及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相区别的,属于社会体系的社会组织,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民间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组织机构。其中,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社会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大类;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二)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而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多元性、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社会组织在搭建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阶层间沟通渠道,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整合,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利益关系;推动文化繁荣和科技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主要参与者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要求,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任务,明确了“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等具体的改革举措。充分体现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州社会组织发展成效明显,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推进全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文明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社会组织现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法规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够、监管力量薄弱,社会组织还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政社不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当前,我州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只有各项改革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改革系统、整体、协同推进,才能顺利完成全面改革任务,实现改革目标。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对加快我州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健全组织、完善政策、分类指导、提升能力,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依法对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新大理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规范化;坚持培育发展、优胜劣退,强化服务功能和协同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循序渐进,积极引导扶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工作目标。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形成法规政策健全、监管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构建参与广泛、资源整合、协调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组织工作体制,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承接者、社会政策重要执行者、社会道德自觉践行者、社会和谐稳定生力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培育出一批综合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提升一批具有大理特色、与国际运行规则接轨的社会组织,探索出一条新型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三、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机制

1.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结合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权责清单,将各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方面的作用。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可将其作为职能转移的优先承接者,为其在改革的过渡转型期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通过加大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力度,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求的同时,更大地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的活力,并不断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效率。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或事项,转出职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接者的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对不能正常履行承接职能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2.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确定转移的社会公共服务及事务性政府职能事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确定购买服务模式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财税部门、政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二)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通过实行直接登记、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限制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为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下放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筹备阶段审批;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可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民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

(三)建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机制

州、县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凡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优先享受;凡是州级政府税政权限内的税收政策一律实行倾斜,允许减免的一律减免。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认定时间由每年办理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办理一次,及时报省审核认定。其他社会组织财税优惠扶持政策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是推进政社分开。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逐步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和外事等事项分离。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的各项规定,规范离退休公务员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是改进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前的审查,指导其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年检初审,协查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等事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职责。

三是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登记备案、年检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五)明确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社会组织

今后5年,在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要结合大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培育、扶持和发展以下四类社会组织,形成有序发展的社会组织体系。

1.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大理产业特点,服务我州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食品加工、高效载能、生物制药等方面优势明显、带动力强、面向生产、保障民生的服务业协会商会;围绕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营销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商会。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产业、招商引资、助推经济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围绕维护人民权益,扶持一批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扶持一批从事扶弱济困、助学助医、救灾救助、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政府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除发生重特大灾害外,不再参与社会募捐。支持和引导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贫济困、救助赈灾、生态环保等领域实施项目和提供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3.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以乡镇或村(社区)为活动范围,从事体育运动、文化娱乐、老年康乐、妇女保健、青少年帮教、社区矫正服务、科普宣传、学术联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群众不同需求的基层社会组织。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发挥其团结社区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作用,形成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现代城乡社区治理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4.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抓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提升社会公信度,逐步建立自律和诚信长效机制。

四、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增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要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和推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推动已建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根据社会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党的组织方式、活动方式和党员管理方式。要加强教育,引导社会组织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完善自律诚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党和政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助手,引导广大社会组织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保证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要加强和改进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做好督促和指导,引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和市场化,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举办、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

(三)加强社会组织培训

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经常对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管理及职业能力培训。各级行政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加大对相关社会组织定期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建、党务工作的培训力度,引导社会组织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成为党和政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助手,引导广大社会组织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家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适时开展培训,保证社会组织合法登记、依法规范运作;要充分发挥州内各级各类党校、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定期对社会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和职业能力培训,积极参加中央和省、州各级组织社会工作师等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各级团委要具体统筹本级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专业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志愿服务组织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相关政策业务的培训和进入社会组织人员的就业培训,保证社会组织工作有序开展,并为社会组织吸纳专业人才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财务管理、财经纪律业务培训,强化社会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其他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经常性、专业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社会组织在助力政府开展社会治理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通过对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培训,不断增强社会组织人员队伍素质,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领导,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一)完善社会组织的领导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把握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一支可靠社会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要建立社会组织领导培训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与,加强信息沟通,掌握社会组织动态,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网络募捐、活动合作、评比表彰、不动产捐赠等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规范信息公开内容要素,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要优化年度检查制度,提高年度检查效能;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增强评估实效。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优促劣汰机制,对年检和评估后作用发挥显著的要加强支持,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确实不能胜任的要逐步淘汰取消。

(三)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和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多元化监督渠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自律建设、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

(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

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等级评估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投资、合作及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的监管。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组织发展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社会组织常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比学赶超,共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政策过渡期间的社会组织管理

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外,要本着积极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尽快完成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过渡期内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履行职责,并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平稳过渡。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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