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5〕135号
颁布日期:2015-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和步骤时限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红河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38号)精神和要求,为认真抓好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3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幅减少核准事项,省、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下放了大批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修订核准办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但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仍然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滞后,职能转变不到位,仍然习惯于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因此,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前置性审批,彻底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通过纵横联动协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及州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三、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四、重点工作任务、步骤及时限

(一)清理。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文书。

州直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文书)作出说明,于2015年10月底前报送州委编办、州发改委。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由州委编办、州发改委确认后于2015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确认。州委编办、州发改委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0月底前送州法制办和州直有关部门。

(三)修订。2015年底前,州法制办提出修订州人民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予以审议或者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暂时不能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由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订程序。各县、市按照立法程序,比照开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

(四)公布。一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州直有关部门于2015年11月底前通过废止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三是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予以修改并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后,州委编办、州发改委组织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依据国家和云南省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我州实际,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制。州发改委会同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研究起草红河州人民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措施,实行新的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重特大项目,应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州发改委商州环保局,及时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同部门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依托省、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在线审批。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州级层面“横向联通”。州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会同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等州直相关部门依托州政务服务大厅,加快建设州级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州直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10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州发改委要会同州直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纵向贯通”。州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会同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等州直有关部门加快与国家和省有关部委厅局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与国家和省联通,搭建与国家和省级“纵向贯通”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时,加强指导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完成测试、完善并正式投入使用。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五、其他要求

(一)州政府督查室和州法制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等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要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技术保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工作。

(二)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以发改投资〔2014〕2999号文件公布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十八项事项(详见附件2),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

(三)州政府督查室、州发改委等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各县市有关工作,结合深化企业核准制度改革,完善有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2.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已公布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十八项事项。

http://www.hh.gov.cn/info/egovinfo/list/xxgk_content/0000212122-30/2015-1215003.htm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