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昭政办发〔2012〕5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重点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1〕41号)精神,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各州(市)政府负责审批,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抓紧报批的要求。现将我市县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安排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环保、发改、水利、住建、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确保我市县区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期完成。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程序
全市县区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由水源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划分方案,报市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统一编制《昭通市县区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在征求市发改、水利、住建、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县区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他人口密集重点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保护区的划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时限划定。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及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尽快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保护区划分勘界图。水源保护区划分红线图及污染源和违章建筑物分布图以1∶10000地图制图,对个别缺乏1∶10000地图且取水口周边比较空旷的水源地,可以采用1∶50000地图制图。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报告和区划图的编制,并完成技术审查。
(三)各县区在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和红线图,市环保部门在9月15日前完成各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和区划图的技术审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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