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358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通知如下:

一、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自2013年5月1日起,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简化,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表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应在项目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表报省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登记。

二、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发改委核准。省发改委核准项目后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由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国家发改委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三、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出具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确认函,该确认函是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四、对于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特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五、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的规定,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六、对于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体现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企业向发改部门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既可由企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七、发改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

各地在简化核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国家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引导支持和综合服务,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附件:浙江省企业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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