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浙海渔政〔201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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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农业部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3号),对全国沿海2014年休渔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灯光围(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三)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五)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六)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海蜇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七)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它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八)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
(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九)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实施休渔,并不得在休渔期间进行作业变更(休渔时间一致的作业变更除外)。
(十)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休渔管理机制。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为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和振兴浙江渔场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休渔秩序。要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配各级渔政、港监、船检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与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的海上执法管理工作。要严查擅自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等非法行为和依法查处其他各类违规行为。要设立并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三)加强渔业安全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民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减少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休渔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四)强化捕捞网具管理,严管兼业渔船休渔。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是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将实施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最小网目尺寸检查力度,积极推进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兼业渔船的休渔监管,防止出现兼业渔船因作业休渔时间不一而借机违规出海生产。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港、渔船、渔村、渔户,向广大渔业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意义和作用,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密切关注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海洋伏季休渔效果评价工作和广泛宣传农业部关于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意见。伏休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科研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将本市的伏休总结及有关建议上报我局(联系人:钱磷飞联系电话:0571-8800712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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