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09〕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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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项目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2号)要求,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09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试运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就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和运行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设和运行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有利于加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有利于公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完善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有序规范地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二、系统管理的范围
(一)系统管理的项目范围为本省境内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省、市、县(市、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投资建设项目。
(二)系统管理的信息范围,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许可)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信息。
(三)系统管理的项目阶段范围为从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到开工、竣工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系统运行管理的阶段
系统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项目生成、录入审批信息、录入实施进展和查询统计四个阶段。
(一)项目生成。在初次申报项目时,由申报单位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系统由此生成新项目,并赋予项目惟一号。
(二)录入审批信息。省内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某一审批(许可)事项2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批信息四要素(包括审批单位、审批文号、发文日期和发文标题),并对项目基本信息根据批复内容进行复核、修正。上报国家审批的事项,在国家相关部委完成审批后,由省对口的省级职能部门在收到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批信息,并对项目基本信息根据批复内容进行复核、修正。
已建有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县,可将相关信息直接导入,避免重复录入。对不足的信息,补充录入。
(三)录入实施进展。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2个工作日内录入开工、竣工和验收时间,并每月录入投资进度信息(累计完成投资、年度累计投资、当月完成投资)。
(四)查询统计。系统提供完备的查询统计功能,对项目的全过程信息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实现对各个项目进展实时查询,对我省各个地区、各个时段、各个行业的项目审批进展、计划开工情况、在建情况和竣工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
四、系统登录方式和培训
从省电子政务外网(VPN2)的“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172.17.35.31)登录,或者从省电子政务外网(VPN2)的省发改委政务网站(http://172.17.35.13:8080)登录。
操作手册可从“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培训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五、系统管理的要求
系统于2009年11月20日起试运行,截至11月20日尚未开工的投资建设项目,都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省发改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运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之一。试运行过程中遇到的运行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站咨询,也可与省发改委联系(0571—87054719、87057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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