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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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需做上述评估论证的,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
第五条建立项目立项联办机制。需多个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市发改委、经信委在正式受理项目投资者提交立项阶段所需资料后,立即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抄告单形式向国土、建设、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各联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意见、节能评价报告审批、危化安全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后,市发改委、经信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项目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项目批复。
第六条建立施工图设计并联审查机制。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与修改后,即由审图单位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抄送市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窗口一并受理,各部门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市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设计审批表、防雷设计核准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
第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一)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原则,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复合验收。
(二)复合验收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对验收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证书。
(三)政府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执行。
(四)企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市建设、环保、经信、消防、人防、气象、安监、卫生等部门参加。
(五)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市环保、卫生、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涉河涉堤(水域占用)、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六)一次性告知制。业务部门(单位)窗口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准备咨询,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窗口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业主委托制。业务部门窗口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申请即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验收部门窗口收到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议组织验收,确定验收时间和参加部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受理申请部门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联审会议机制。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多个部门商议联审的,建立联审会议机制,切实加快审批进度。参会部门要作出明确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制作,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建立健全全程跟踪服务机制。
(一)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设单位首次向发改、经信部门提出备案(核准)申请时,市发改、经信部门窗口即引导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登记服务手续。项目业主向其他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咨询服务制度。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对项目业主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的政策咨询,要热情提供服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性、技术性规范要求咨询服务(如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告知业主向牵头部门窗口(如市发改委、经信委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窗口统一组织咨询服务会议,集中为企业提供咨询,方便企业办事。
第十条健全落实限时办结机制。对超时未办结事项,主办审批部门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说明理由,接受相关质询。对属其他审批部门原因造成超时未办结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就解决问题途径予以说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网上审批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设,开发利用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网上审批网络,不断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加快实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络与市级各部门网络链接,积极推进网上预审、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健全中介服务监管机制。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在湖经营的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监管。相关信息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将相关资讯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对严重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中介机构要向发证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给予相应处理。诚信档案应每年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查。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为切实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部门窗口执行本办法情况列入季度、年度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并联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联审会议(联合审批)或在联审会议(联合审批)不发表明确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联合审批)纪要办理审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各县区参照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按对市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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