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年12月9日)

湖委发〔2013〕3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切实增强我市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一核三带五组团”的空间布局,积极推进文化创新驱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带动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努力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文化产业发展质量、提升文化产业专业化水平,为实现“四个翻番”、打造“四个湖州”,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提供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文化软实力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改革创新,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坚持特色优势,注重挖掘利用区域文化资源,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增强文化产业的根植性和生命力。

三、发展目标

文化产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提升,到“十二五”末,文化产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25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及以上,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文化产业发展体系趋于完善,影视服务、新闻出版、文体休闲娱乐、文体用品制造、广告会展等优势产业进一步增强,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电子竞技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壮大;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显著增强,在全省的整体地位得到较大提升,在文体休闲旅游以及文体用品制造等领域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四、重点任务

(一)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生产单位提升创意水平,健全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创内容生产奖励扶持机制,争取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原创文化产品。制定原创内容生产奖励扶持管理办法,对产生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本地优秀原创内容产品给予奖励。

(二)提升文化产业优势

进一步深挖传统资源,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优势产业,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引进、培育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的新兴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旅游、体育、信息、教育、建筑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着力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营造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治环境,积极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研究制定拓展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办法措施,确保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的企业逐年增加。在全市范围内梳理、筛选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加强引导服务,将该类企业中文化产业的部分与其他产业进行分离,并单独注册或变更成为新的文化企业。对项目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新注册企业,积极引导其注册为文化企业。

(四)加大产业平台建设

研究制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评估标准,加强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入选园区(基地、中心)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用地保障、贷款授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大力发展包括招商活动、公共技术支撑、投融资服务、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等功能在内的文化产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第三方公共服务,降低文化企业的创业和运营成本。对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五)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含外商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进一步放宽文化企业注册等级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放宽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可申请冠“浙江”省名;文化集团注册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金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不得擅自增设各类文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

1.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列入市重点培育的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产品印刷、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新媒体、文化艺术、文体培训、广告会展、创意设计等,以及我市工业、农业、商贸、旅游、体育、信息、教育、建筑等产业中涉及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业态倾斜。资金实行年度积转,资金安排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2.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鼓励新办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支持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建筑等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文化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湖州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3%、2%给予补助(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新办文化企业,当年企业利润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年度起3年内,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按规模大小,给予一定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四星级以上电影院和国家乙级甲等以上剧院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文化企业,当年首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告企业首次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加强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开发面向不同文化企业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对文化产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有融资担保需求、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补助。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可向市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办申请无抵押、无担保的短期信用贷款,贷款最高额为200万元。

6.支持文化产品交流和出口。对我市参加境外、省外、市外文化展览的文化企业,经市委宣传部评估后给予企业一定支持。支持文化企业承接境外业务、建立营销网点和境外投资等市场开拓活动。企业出口我市文化产品,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不同,经市委宣传部评估后给予企业一定支持。

7.大力扶持原创动漫、影视、游戏等创意产品。取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投资制作,由本市申报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投资制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10万元奖励。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企业投资制作,由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150万元、60万元。动画片版权出口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投资制作,由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8000元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5万元;在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000元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以市名义申报上级奖项的原创电视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企业投资制作,由本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播出的,给予每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以市名义申报上级奖项的原创电影,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企业投资制作,被国家电影局列入推荐播出的优秀国产影视动画片,每件作品给予5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符合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园区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相关政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4.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所得,在扣除税费后可全额返还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5.扩大文化产品出口。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文化产品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创意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列入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积极盘活存量建设土地,优先用于文化产业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低丘缓坡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文化产业。

2.省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转化为国家资本或股本金。

3.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生产场所,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强化人才支撑

1.加大引进力度。适应传统文化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需要,加大人才投入,完善人才政策。建立我市文化产业人才引进需求名录和人才数据库,大力引进既懂文化又善经营管理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熟悉现代传媒、文化创意、数字动漫等方面的文化科技人才。对引进的优秀文化产业人才给予创业贷款贴息、融资担保以及生活、住房等方面优惠待遇。将文化产业高端人才纳入“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南太湖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工作体系,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2.加大培育力度。实施文化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通过政策支持、项目推动等人才多元培养方式,培育一批在文化艺术和文化产业方面具有代表引领作用的优秀创新团队。制定并落实文化产业人才培育的政策,有计划地选送文化产业人才到名牌高校、著名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学习考察和研修深造。探索与市内外高校联合办学机制,着力培育本土文化产业创意设计和经营管理人才。依托产业园区和高校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育基地,培养造就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和企业家队伍。

3.加大使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鼓励文化企业制定智力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高端人才。完善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工程,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有效发挥优秀文化经营管理人才作用。实施重点文化人才领导联系制度,切实帮助解决人才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将相关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与发改、经信、科技、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商贸、税务、体育、金融等部门的协同推进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有关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支持文化产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服务会员企业和机构、促进企业经营合作协作、形成产业集群优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优化服务管理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为文化企业在工商注册、项目审批、海关通关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文化产业若干审批权限。加大对信息发布、创意交流、产品展示、技术服务、企业融资、企业孵化、产权交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打造全市性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文化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健全完善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优化文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绩效考核

将文化产业发展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着力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强化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建设,健全完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市本级范围注册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文化企业。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文化企业,取消享受资格。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各类文化企业(单位),三县要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

对文化产业发展中涉及用地优惠等特殊政策问题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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