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12〕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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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直各国有投资公司(单位):
《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
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强化国有资金监管,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意义
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是指在维持投资公司现有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资金所有权、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现金流覆盖、独立核算等不变的前提下,对闲余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即在确保投资公司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对闲余资金进行整合归并,形成“资金池”,通过对“资金池”资金的内部调剂使用,解决部分投资公司银行融资难、融资程序繁杂、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以基本满足投资公司的一般性投资资金需求。投资公司若有资金需求,首先通过“资金池”的资金余额进行调剂解决,如不能调剂解决的,再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同时,通过内部周转借款、大额结构性存款等方式运作资金,提高投资公司的资金收益。
二、纳入集中管理、统一调剂的单位
衢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衢州高新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市国资公司〔衢海〕、汇盛〔通盛、创投、物投〕、基投、交投、城投、文投、水业公司)等11家投资公司为首期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的单位,其余投资公司待今后条件具备时另行纳入。
三、组织运行架构
建立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国资公司(衢海)、汇盛(通盛、创投、物投)、基投、交投、城投为成员单位的衢州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经常性资金余额核定、资金运作,借款审核、审批,收益分配等具体事项。
四、资金范围
纳入集中管理、统一调剂的资金范围为投资公司除必须保留的经常性资金余额外的闲余资金余额、市国资公司的企业债券资金、暂借的财政间隙资金、市财政拨付的财政体制结算资金、土地出让结算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贴息补助资金、投资公司经营性收入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五、主要内容
(一)规范投资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投资公司与银行贷款合作情况和资金运作规模,按照存贷挂钩、保障运行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银行存款账户数。汇盛(通盛、创投、物投)、基投、交投银行账户数控制在6个以内,衢海、城投、文投、水业公司银行账户数控制在3个以内。将各投资公司的基本户确定为主办账户,其余账户为辅助账户,各账户保留一定量的经常性资金余额。
(二)核定投资公司经常性资金余额。由投资公司提出保留日常运行必需的经常性资金余额及各账户余额上、下限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工作小组核定。投资公司资金超过经常性资金余额上限的,自动归集至“资金池”,投资公司资金低于经常性资金余额下限的,则予以自动补足,投资公司在“资金池”资金不足的,或停止划转,或与市国资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后划转。投资公司原定期存单未到期的,继续延续至到期日,到期后统一划入“资金池”。
(三)加强对投资公司的财务监督。加快投资公司财务监督网络系统建设,对投资公司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统一的财务监督平台。根据投资公司大额资金支付需要,在经常性资金余额之外单独设置保留大额资金权限,大额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工作小组根据各投资公司的实际需求核定。投资公司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由投资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市国资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具体资金划转。
(四)建立贷款情况和资金收支预算报告制度。投资公司按月向市国资公司报送贷款余额及相关情况说明。投资公司须分别编制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国资公司报送下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在每月的25日前向市国资公司报送下月度资金收支预算,同时确定大额资金的预期支付日期。
(五)内部借款及审批权限。投资公司需内部借款的,市国资公司结合资金收支预算,与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债券资金借款以发行债券的实际成本结算利息,其余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借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需经工作小组审核后报经市长审批;借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需经工作小组审核后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借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工作小组审核、审批。在资金周转和调剂时,以不影响投资公司资金正常使用为前提。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实行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将发生大量的资金结算业务,市国资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力量,通过完善的资金结算系统来实现。资金结算系统和现金管理服务由相关银行负责提供。同时市国资委要会同主管部门、投资公司、银行等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和维护。
(七)资金收益分配。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形成的资金收益由提供资金的投资公司按提供资金的积数加权分配,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每年与市国资公司结算1次。
六、其他事项
(一)未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的投资公司要按照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国债专户、基建专户、还贷周转资金专户、项目贷款资金专户等因特殊需要保留的专户不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范围,由投资公司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实施,可视实施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四)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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