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2〕162号
颁布日期:2012-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信息办负责牵头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中心和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承建单位申报的项目方案及资金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

第五条市经信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并对项目承建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适时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评审要求;做好信息化项目资料收集归档;对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市信息办出具的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及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视轻重缓急以及政府财力的许可情况,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采购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报告拨付资金和预算资金支付;审批年度决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八条项目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信息化项目需求,编制信息化项目需求说明、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信息化项目实施经费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落实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日常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系统效益。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市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在每年10月份前将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适时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评审要求,市信息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中心和信息化专家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属国家规定应该保密的项目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并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

投资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信息化专家组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联合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是否符合衢州市信息化规划布局要求。

(二)是否有利于系统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五)投资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凡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中心和信息化专家组对申报信息化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等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经信委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向市经信委提出项目申请。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凡通过审批的信息化项目,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填写《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六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于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凡属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信息化项目全部建成并经3个月试运行,总体运行情况稳定、正常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需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出具《衢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项目承建单位可凭此向市财政申请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建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并将项目全套资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七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经信委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信息化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信息化项目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市监管办对信息化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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