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衢州市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衢州市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12〕8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衢州市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衢州市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
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发〔2007〕36号)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2个程序,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将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作为修改完善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四)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第五条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书后,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
(二)实行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消防、规划、气象、人防等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三)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条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除审批流程图标明的审批环节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由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如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域)、港口、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绿化、文物、防震、资金等,还应一并召集水利、交通运输、住建、文化、地震、财政等部门参加联合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初步审批(环评审查)意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后,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复通知函。水保方案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概算、消防和强电等,由发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明确初步设计文本的修改内容。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应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由规划部门召集消防、气象和人防等部门,对通过预审查并修改后的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联合审查后,住建部门予以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如个别还确需修改的,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然后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在项目批准阶段,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批意见,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环评审批结果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第八条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要区别情况、分阶段安排会商,如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有必要的还要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也应安排会商,集中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严格执行首次办理即受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署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市效能办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可先行启动。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按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介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受理制、首问首办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六条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规划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预审并统一出具预审意见交设计单位修改(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在对接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基础上,科学合理提出建设方案供市政府决策
项目法人根据政府的决策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批,3个工作日)
环保局:
环评批复意见
(5个工作日)
水利局:
水土保持批复意见(5个工作日)
规划局:
规划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
国土局:
用地预审意见
(5个工作日)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报告
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个工作日)
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3个工作日)
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总平布置设计
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证明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国土局:办理供地审核手续(4个工作日)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报规划等部门预审
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的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
国土局:土地划拨决定书、登记发证(3个工作日)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消防
支队
预审
气象
局预
审
人防办
涉及人防
工程项目
预审
修改施工图
规划局:牵头组织消防、气象、人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审图机构对相应的修改情况进行确认(1个工作日)
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规划局: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支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办:人防设计审批表,气象局:防雷设计核准书(2个工作日)
住建局: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开工安全条件审查(3个工作日)
规划局:建设红线放样
(3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机构
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住建局:施工许可证(1个工作日)
竣工综合验收
组织监理
施工招标
市政府审批选址意见
项目规划初步设计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11个工作日)
项目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12个工作日)
市政府审批供地方案
施工图
审查机
构审图
规划
局预
审
衢州市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服务,打造“全省前列、周边领先”的一流投资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从出具决策咨询预审意见至取得项目施工许可的过程,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通过市本级“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取消部分前置审批,切实发挥决策咨询效能。工业投资项目在通过决策咨询并取得预审意见后,项目业主凭预审意见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备案、规划出具设计条件及规划红线图等手续,开展能评、环评、安评等审查审批事项及其他前置审批事项。
第五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合并部分审批环节或同步交叉办理。
(一)项目业主取得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后,即可开始总平设计,提前进行总平审定,并同步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
(二)施工图方案设计与地质勘探同步进行。
(三)项目业主在完成土地交付、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报建备案等程序后,可同步申请办理规划放样、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现场接水、接电。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可开工建设。
(四)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区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市水利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入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压缩审批时间。按照提速提效的要求,单个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不超过周边地区。特殊重大项目实行审批时限约定制,即根据项目实施的要求,首先确定审批完成时间,再由相关审批部门组成审批攻坚小组,共同拟定审批方案,充分利用各部门职能,挖掘审批潜力,做到既依法依规又能超常规完成审批任务。
第七条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必需材料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提交其他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仅缺非审批要件材料的,只要项目业主出具补正材料承诺书,先给予审批通过,再补齐材料。项目业主应恪守承诺,诚实守信,确保审批材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严格执行首次办理即受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市效能办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事项可先行启动。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
第十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署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要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对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业主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如提供的报告或其他文书内容不真实,编制的文本和设计的图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下属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受理制、首问首办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五条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衢州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
衢州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安监局:安全条件审查(10个工作日)
经信委:决策咨询预审
经信委:节能审查(表5,书7个工作日)
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日)
经信委:项目备案(即办)
环保局:环评审批(表5,书7个工作日)
工商局:企业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按规定要求核准的项目)
决策咨询
综合评定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2个工作日)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即办)
规划局:总评审定(5个工作日)
国土局: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4个工作日)
市政府:土地使用权审批(5个工作日)
国土局:土地挂牌、摘牌(30日)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交付
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3个工作日)
规划局: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安监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
住建局:工程招投标备案(即办)
水利局:水保方案审批登记表(书)(表3,书5个工作日)
规划局: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个工作日)
消防支队:
设计审核
(10个工作日)
规划局:规划放样(即办)
住建局:工程报建备案(即办)
住建局:施工合同备案(即办)
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即办)
住建局:开工安全审查(即办)
住建局:施工接水(7个工作日)
电力局:
施工接电
住建局:市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衢备案(即办)
住建局:施工许可证(即办)
签订投资协议
地质勘查
施工图设计
总平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修改
规划和初步设计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10个工作日)
设计审核和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共12个工作日)
图例:
(非)行政审批
市场化运作
必备程序特殊情况使用程序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