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2〕56号
颁布日期:2012-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衢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着力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12年我市天气较异常,极端天气事件时空分布不均,气象灾害中等偏重,台风影响偏重,梅汛期降水集中期仍较明显,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洪涝或内涝。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等,结合今年汛期天气趋势预测,4—6月春汛、梅汛期和7—9月台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范期。春汛、梅汛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台汛期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时段,是重要防范时段。我市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同往年,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4种。

预测开化县、常山县、江山市大部分地区和龙游县、衢江区南北两侧山区以及柯城区北部山区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地层年代老,构造发育,岩体较破碎,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且修筑简易公路、削坡建房等工程建设活动较多,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天气趋势预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害预报、灾情速报等制度,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撤离危险区人员,加强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重点乡镇、人员集聚区的地质灾害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核查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域,落实防治责任和措施。国土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年内启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对调查评价中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发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工作明白卡,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对划定的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域,当地政府要加强重点防范时段的巡查,避免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发育特点,在主汛期到来前,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城镇、交通线路、重要基础设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现场排查,特别是对公路高路堤、高边坡及易塌方路段,农村山区切坡建房地段,紧靠高陡边坡坡脚或位于边坡上方的居民点,以及位于坡度大于25度自然山坡坡脚或坡上居民点周围等区域和地质灾害多发的矿山等,要进行重点排查,提出具体防范意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低丘缓坡开发、工程建设和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等工程,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强化突发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

对调查发现的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监测网络,落实和公布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要加强对已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查验,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动态变化信息。国土部门要会同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快推动衢江区山洪泥石流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为全面提升山洪泥石流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防御能力积累经验。

市国土局要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强化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和短时实时预警,提高预报(警)精度,并加快推进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各地要及时接收预警信息,根据预警地域、等级,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按灾害应急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平台、电话等载体,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确保预警信息迅速发送到相关管理人员、监测防灾责任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

(四)着力提高基层防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成果,继续推进“五到位”(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位、防灾预案到位、隐患点巡查到位、灾情险情处置人员到位、防灾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70%的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国土资源所年内达到“五到位”要求。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切实落实群测群防员的装备和津贴,并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技能培训和群众的防灾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基层的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继续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协调机制,保证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应急调查和有效处置。各地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防范能力。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配好应急装备,加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切实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灾情险情有效处置率达到100%。要积极推进市、县级地质灾害会商与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建设,及时统计、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

(五)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与搬迁避让。

各地要加强对需要治理或避让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和落实,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避让搬迁。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加强勘查治理、有序组织避让搬迁等途径妥善解决。对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进行应急排险处置,消除险情,不能消除的,及时列入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计划。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避让搬迁,落实治理资金。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治理和监测责任。公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道路建设和运营安全。住建、铁路、水利、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治理任务。各地要严格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加强治理工程和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和农村居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与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专项资金和保障机制。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激励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落实。

(三)依靠科技,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与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的合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和先进设备,提高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并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人员的专业系统培训,切实提升我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要利用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减灾日等,面向农村、学校、厂矿企业和建设工地等,组织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开展识灾、报灾、避灾、减灾、救灾等知识宣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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