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服务业及经贸领域专项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绍市发改综〔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服务业及经贸领域专项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绍市发改综〔2015〕44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

现将浙江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服务业及经贸领域专项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内容一并贯彻执行:

一、填表上报。请以各区、县(市)为单位,对曾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服务业和经贸领域(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粮食仓储、粮食物流、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等专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内投资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二、项目调整及验收。今后凡涉及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需进行项目调整及组织竣工验收,属各区、县(市)的,我委委托由所在地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并抄送我委和省发改委。

联系人:王兴梅,联系电话:8520227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服务业及经贸领域专项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457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绍市发改综(2015)44号附件

http://www.sx.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1&filename=15071717140399141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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