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2〕12号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政府监管效能

食品安全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切实履行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并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二)加强财政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经费逐年增长,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经费保障。强化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十二五”期间达到上级规定的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标准配备和执法装备保障水平。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按照《绍兴市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落实专项奖励资金。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以“绍兴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基础,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计划、经费、信息“三统一”。各级食安办统筹综合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依法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检测力度,自2012年开始市区达到每千人4批次抽检覆盖率,全市达到每千人3批次抽检覆盖率,并逐年提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应急物资、技术和人员“三到位”。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有效科学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各个环节上确保食品安全。

(一)强化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指挥调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公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

(二)明确监管职责。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监管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工厂化生产豆芽、腌菜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含商场、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关于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包括豆制品、面食制品、年糕、食用冰块等)。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中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流通领域中除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和餐饮服务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面包糕饼、卤味烤禽、餐饮服务等现场制售形式或销售卤味烤禽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3.关于食品展销、专业储存(冷库)、运输与物流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展销、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冷库)、运输与物流的企业和单位;农业部门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4.关于夜宵、早餐摊点和农村家宴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及以占道经营为主且固定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发证要求的夜宵和早餐摊点监管,发生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区域夜宵和早餐摊点的监管,以及辖区内早餐生产加工单位和配送单位的监管;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

5.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商务部门监管生猪屠宰行为;农业部门监管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负责生猪养殖场病死猪处置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及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产品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6.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管。建立“地沟油”整治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非法销售“地沟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协调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环保部门负责对“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依法查处有关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7.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82号)精神,由市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规范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监管过程中,出现规定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分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创新监管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方法,总结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要以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为根本,积极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通过培训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意识。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利用食品行业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力量,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员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从业素质。

(二)落实食品安全源头管理。推行种植养殖指南,对种植养殖产地进行土壤、水质和重金属污染情况检测,引导和鼓励农户科学合理安排种植养殖品种。要以规范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为重点,向农(牧、渔)民、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普及农产品科学生产专业知识,推进科学种植养殖,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三)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加大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开展诚信评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各界都能便捷地查询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形成社会信用联防机制。

四、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动员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着力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依法规范经营。严格实施《绍兴市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探索统一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力度,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支持理性维权。

五、切实保持高压态势

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行业退出机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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