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规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审联办的范围。我市范围内属市级审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联审联办,实行主审部门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联审联办项目的全程组织、督导、协调;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审联办的其他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为联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牵头部门为:
(一)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
(二)施工图联合审查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建管局,其中,交通、水利以及市政设施项目牵头部门分别为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建设局;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
第四条联审联办的程序。市级相关部门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确定项目帮办员,并随后告知中心需要联办的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投资方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中心获得投资项目信息后,主动启动联审联办程序。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部门中心窗口受理联审联办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联办部门,并抄告联办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二)集中踏勘。对需要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部门窗口共同组织,对项目开展集中现场踏勘,中心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集中踏勘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告知、及时协调。
(三)联合预审。中心和牵头部门窗口及时召集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召开联合预审会,相关承办部门窗口要对实施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并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资料准备工作,明确下次联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四)联审联办。按时召开联审会议,牵头部门、各联办部门窗口对申请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联审会议一般由中心和牵头部门窗口共同组织。原则上投资5000万元—2亿元项目由牵头部门窗口负责人主持,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主持。
第六条联审会议各相关单位应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一)联审会议是相关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的重要会议。
(二)各承办部门窗口按照联合预审时确定的要求参加会议,重大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签发。
(四)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承办部门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联审联办的要求。
(一)充分信任。凡牵头部门已审核的信息或申请人已提交的要件,联办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
(二)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对于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和用地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行等基本要件的,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开展预审。
(三)缺席默认。承办部门(窗口)在接到通知后,凡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凡无故缺席联合踏勘或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不得再进行踏勘。
(四)超时默许。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论或未将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的,视为自动同意申请事项。牵头部门由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造成过错或损失的,由该联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五)一次缴费。涉及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审批工作的行政性收费,各部门只填写收费通知单交发证窗口(牵头部门),由项目业主最后取证前全部交纳。所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六)骨干前移。各联办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实行领导带班和AB岗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初审质量。因初审质量问题而延误工作的,由相关联办部门负责。
(七)加强督查。市监察局和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联审联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联审联办全程跟踪监督,积极受理、查办项目业主的投诉。对应联审联办而未进行联审联办,以及其他影响联审联办工作顺利开展的部门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联审联办项目涉及未进入中心单位的,所涉及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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