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快项目培育生成,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备项目,是指拟在近期或中远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储备库管理坚持“规划引导、科学论证、择优筛选、合理排序、持续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软件和公布项目储备库信息。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并应建立本部门项目储备库分库。
市监察、财政、国土、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协同搞好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六条储备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原则上从各类规划、计划中提取或根据发展需要提出。
第七条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提出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类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时限、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申报项目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搞好沟通协调。
第八条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城市交通类,水利类,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类,能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城市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类,城区危改和城中村整治类,政权基础设施类,其他类,共八大基本类型。
第九条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
每年4月和9月,由市发改委组织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集中申报储备项目。
在其他时段,如有特殊情况,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向市发改委申报储备项目。
第十条市发改委对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论证,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
第十一条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规划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因建设条件不具备、长期无法实施的项目,以及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储备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加强与市发改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项目储备库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应当主动加强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对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保证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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