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发〔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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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市级核准和县(市、区)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核准的项目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市有关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六、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七、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密切配合,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八、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县(市、区)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九、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核准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核准与备案行为。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上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开展。县(市、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项目信息录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的以委托、交办、扩大审批权限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由各县(市、区)予以承接办理。各县(市、区)应根据下放的目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台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即行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附件:台政发(2015)16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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